一、《柳东新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为帮助解决好柳东新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医疗、养老、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方案》制定依据
依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实施方案》意见采纳情况
本《实施方案》由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起草,并征求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柳东新区政策法规处、党群工作部、人社局意见建议后,修改完善,报管委会发文。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扶助对象、扶助内容、工作要求、实施时间等。
五、《实施方案》适用范围
户籍在柳东新区托管区域内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及以上)。
具体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确认程序和注销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桂人口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相关注意事项
(一)一次性补助金。原《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柳东管发〔2014〕99号)文件规定是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补助4000元;符合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实施方案》规定,给予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每人5000元;给予独生子女伤残、病残(达四级及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每人4000元。由原来的按户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改为按人数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二)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原《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柳东新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东管办〔2013〕80号)文件规定,每年为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办理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实施方案》规定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新区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原来只给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缴纳新农合,实施方案规定含城镇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前,暂适用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