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0年11月1日-3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来源: 柳东新区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 2020-12-01 17:11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
单位

环评
单位

建设
地点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关于柳州卓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导轨总成、导槽总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柳州卓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浙江菲拉幕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鱼峰区初阳路8号

柳东环保审批字[2020]76号

同意

2020/11/3

2

关于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柳东新区木棉路(中欧产业园横一路)工程(中欧纵四路-中欧纵十一路段)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桂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东新区

柳东环保审批字[2020]77号

同意

2020/11/16

3

关于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欧产业园秀水纵一路工程(纵四路延长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桂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东新区

柳东环保审批字[2020]78号

同意

2020/11/16

4

关于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柳东新区秀水纵二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桂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东新区

柳东环保审批字[2020]79号

同意

2020/11/16

5

关于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基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柳州市圣川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基地

柳东环保审批字[2020]80号

同意

2020/11/30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2671572,电子邮箱:hbszcgys@163.com,通讯地址: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89号,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邮编:545616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知公告

柳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0年11月1日-3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来源:柳东新区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时间:2020-12-01 17:11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
单位

环评
单位

建设
地点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关于柳州卓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导轨总成、导槽总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柳州卓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浙江菲拉幕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鱼峰区初阳路8号

柳东环保审批字[2020]76号

同意

2020/11/3

2

关于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柳东新区木棉路(中欧产业园横一路)工程(中欧纵四路-中欧纵十一路段)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桂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东新区

柳东环保审批字[2020]77号

同意

2020/11/16

3

关于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欧产业园秀水纵一路工程(纵四路延长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桂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东新区

柳东环保审批字[2020]78号

同意

2020/11/16

4

关于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柳东新区秀水纵二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桂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东新区

柳东环保审批字[2020]79号

同意

2020/11/16

5

关于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基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柳州市圣川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基地

柳东环保审批字[2020]80号

同意

2020/11/30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2671572,电子邮箱:hbszcgys@163.com,通讯地址: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89号,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邮编:545616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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