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规〔2020〕11号
东城集团,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管委会对《柳东新区柔性引才管理办法(试行)》(柳东管发〔2017〕26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柳东新区柔性引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
柳东新区柔性引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吸引各类人才参与柳东新区建设,根据《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柳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柳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柳东新区用人单位在不改变引进人才的国籍、户籍和身份,不改变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提供智力服务为核心,不受工作地域、时间、方式限制,通过项目引进、合作引进、兼职引进等方式,引进人才为柳东新区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柔性引才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驻,但求常来”的理念,按照“以需为本,契约管理”的运行方式,在柳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支持配合,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东新区管辖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五条 柔性引才的引进人选应是根据柳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围绕柳东新区重点项目、优势特色产业对高层次人才的特别需求来确定。引进对象包括(柳州市现有人才除外):
(一)一类人才
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一流学科带头人、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二级教授(研究员);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二)二类人才
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杰出(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负责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八桂学者。
(三)三类人才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国技术能手;自治区特聘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八桂青年学者;十百千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者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拥有柳东新区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或传统产业提升改造的关键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人才。
(四)其他经柳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
第六条 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柳东新区管辖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明确的技术、项目合作需求或其他具体合作事项;
(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报酬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七条 柔性引才方式:
(一)项目引进。用人单位以项目为依托,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协议,委托进行技术创新、课题研究、产品研发等。
(二)合作引进。用人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单位签订协议,围绕共建平台、合作经营、智力引进、技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
(三)兼职引进。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特聘兼职、退休返聘等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四)其他方式。经柳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八条 引才补助。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的,每年支付人才薪酬达5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以下要求的,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助。
(一)协议内容:有明确的柔性引进人才对象、服务期限、工作任务或成果、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
(二)服务次数(时间):第一类人才到柳东新区服务每年不少于3次(或8天),第二类人才每年不少于4次(或15天),第三类人才每年不少于5次(或20天)。其中,以项目为依托且有明确工作任务或目标的,到柳东新区服务的次数(时间)要求可酌情放宽。
(三)服务要求:完成协议目标或按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并经柳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引才补助的具体标准:补助标准为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支付给人才薪酬费用的30%,该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人才岗位津贴。
(一)协议内容:有明确的柔性引进人才对象、服务期限、工作任务或成果、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
(二)服务次数(时间):第一类人才到柳东新区服务每年不少于3次(或8天),第二类人才每年不少于4次(或15天),第三类人才每年不少于5次(或20天)。其中,以项目为依托且有明确工作任务或目标的,到柳东新区服务的次数(时间)要求可酌情放宽。
(三)服务要求:完成协议目标或按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并经柳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引才补助的具体标准:协议期间第一类人才每人每年3万元,第二类人才每人每年2万元,第三类人才每人每年1万元。每人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引才住房补助。对国内外高校院所派遣到柳东新区企业或创新型分支机构(研究院)工作,不改变人事关系但聘期在3年以上,每年在柳东新区工作6个月以上,属于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的,可免费租住柳东新区人才公寓,公寓户型由入住人才实际情况统筹分配,免费期限为2年。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托国内知名招聘网站、互联网人才市场及其他渠道,及时发布柔性引才需求信息,吸引高层次人才同柳东新区用人单位对接洽谈,开展柔性智力服务。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定位,主动与人才密集的用人单位洽谈对接,拓展柔性智力引进方面的合作交流,为柳东新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智力提供渠道和支持。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在柳东新区开展智力服务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征集需求。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用人单位征集柔性引才需求。用人单位可将人才需求的相关材料送至柳东新区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也可自行引进人才,报柳东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定。
第十五条 发布公告。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需求材料进行审核,编制需求目录,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及其他适宜渠道,发布柳东新区柔性引才目录公告。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柳东新区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负责受理人才咨询、申请和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本人或其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人才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开展合作。柔性引才引智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柔性引才工作和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存在假签协议、假引人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柳东新区人才政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同一事项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柳东新区柔性引才管理办法(试行)》(柳东管发〔2017〕26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