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各县(区)税务局,市社保中心: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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