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柳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

来源: 柳东新区  |   发布日期: 2019-12-17 12:05   

一、《柳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修订背景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是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全局、管长远、管根本的重大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三农”思想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与集体产权关系紧密相连,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切身利益。为确定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明晰集体产权关系,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流转权和有偿股份退出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2018年8月,新区管委会印发了《柳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柳东规〔2018〕10号),作为规范工作的依据2019年3月20日,《柳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柳东规〔2018〕10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柳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柳东规〔2019〕3号2019年12月,结合工作实际,对《柳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进行重新修订

二、《实施意见》制定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广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操作手册》等

三、《实施意见》意见采纳情况

     《实施意见》由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起草,征求《实施意见》具体实施单位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意见新区政策法规处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核,修改完善,报管委会发文。

四、《实施意见》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意见》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及工作要求、附则等内容未变,对确认办法、特殊情形处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实施意见》适用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中重要的关键环节,确认的对象是柳东新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小组村民(包括属于农业性质的雒容社区居民)。

六、相关注意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应遵循依据法律、发扬民主、尊重历史、维护稳定的原则,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成员身份确认要严格按照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民主

决策、结果公示的操作程序,严格规范成员身份确认行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身份)资格确认登记,必须执行严格规范的档案管理,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福利享受提供依据。

(四)各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村,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各自具体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前,暂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成员界定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按经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执行。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柳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

来源:柳东新区 | 发布时间:2019-12-17 12:05 

一、《柳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修订背景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是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全局、管长远、管根本的重大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三农”思想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与集体产权关系紧密相连,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切身利益。为确定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明晰集体产权关系,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流转权和有偿股份退出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2018年8月,新区管委会印发了《柳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柳东规〔2018〕10号),作为规范工作的依据2019年3月20日,《柳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柳东规〔2018〕10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柳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柳东规〔2019〕3号2019年12月,结合工作实际,对《柳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进行重新修订

二、《实施意见》制定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广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操作手册》等

三、《实施意见》意见采纳情况

     《实施意见》由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起草,征求《实施意见》具体实施单位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意见新区政策法规处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核,修改完善,报管委会发文。

四、《实施意见》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意见》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及工作要求、附则等内容未变,对确认办法、特殊情形处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实施意见》适用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中重要的关键环节,确认的对象是柳东新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小组村民(包括属于农业性质的雒容社区居民)。

六、相关注意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应遵循依据法律、发扬民主、尊重历史、维护稳定的原则,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成员身份确认要严格按照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民主

决策、结果公示的操作程序,严格规范成员身份确认行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身份)资格确认登记,必须执行严格规范的档案管理,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福利享受提供依据。

(四)各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村,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各自具体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前,暂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成员界定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按经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执行。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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