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发放的背景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供养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文件要求,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补贴发放人群
持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三、不得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情况
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非营运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 2 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除外);
(四)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六)自申请前一年内,购买、新建(或扩建)住房(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除外)、非居住用房或宅基地以及豪华装修住房的;
(七)自申请前一年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的金融资产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重大财产变动)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九)实际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十)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补贴调整依据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2022 年柳州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22〕581 号)文件精神,新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7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1.3 倍确定,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五、调整后的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1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
六、调整时间
新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2022年12月1日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