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发放背景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补贴发放人群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自治区户籍家庭。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三)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卧床不起 1 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四)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 1 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五)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六)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三、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情况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经营性(有营运证的出租车、网约车、大中型货运汽车、面包车,经营性车辆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除外)、享受型(豪华汽车)、消费型车辆(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不包括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三)2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除外;
(六)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七)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八)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
(十)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
(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
(十二)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十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3次(含)以上;
(十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四、补贴认定及发放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0〕6号)文件精神,新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类别、困难程度等情况分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可以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分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可按A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可按B档确定保障金;对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可按C档确定保障金。
五、补贴调整依据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柳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22〕582号)文件,从2022年12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五、调整后的分档施保及标准
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施保档次A1档从每人每月75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70元,A2档从每人每月67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693元,B档从每人每月62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630元,C档从每人每月57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施保档次A1档从每人每月433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00元,A2档从每人每月412元调整至每人每月475元;B档从每人每月392元调整至每人每月400元;C档从每人每月332元调整至每人每月340元。调整后的档次从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