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柳东新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提出的关于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工作要求,柳东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对现行有效的新区管委会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以前新区管委会发布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办法
由各起草或牵头实施部门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逐一提出清理建议。
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清理分工和处理权限,参照下列标准,分别提出宣布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建议,或者直接予以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一)继续有效:对于不需要进行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二)修改:与现行或新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的;与改革精神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与其他规定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
(三)废止:制定依据已废止,且不再出台新规定的;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
(四)宣布失效:制定依据已宣布失效,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不再继续施行的。
新区法规处根据部门的清理建议,对标上位法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初步确定了拟“继续有效、修订、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经征求意见后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四、清理结果
经清理,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1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4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
五、施行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