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集团,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总部经济
发展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扶持新区企业发展,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经规定程序认定的综合型、制造业职能型、运营中心职能型、研发中心职能型、投资性职能型总部企业。
申请总部企业确认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注册地和经营场地在柳东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柳东新区办公的企业;
2. 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柳东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3. 在柳东新区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且在柳东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在柳东新区外的不少于2个;
5. 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新设立总部企业、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除外);
6. 非房地产企业。
第二章 资金扶持
第二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确认,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3. 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柳东新区地方库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
4.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8亿元;
5. 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5亿元;
6. 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且实际缴付的实收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5亿元。
(一)落户扶持
1.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企业一次性落户财政扶持,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1亿元,给予企业实收资本额2%的等额扶持;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实收资本3%的等额扶持;每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不超过企业通过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20%),具体扶持金额从企业入驻柳东新区后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中支付。
2. 上市公司总部进入柳东新区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领导班子(非公职人员)100万元的奖励。
(二) 财政扶持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柳州市以外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柳东新区将根据企业在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进行相应的财政扶持。
1.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3年按照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给予等额扶持,后2年按照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等额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400万元。
2.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缴纳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的扶持,扶持期5年。原则上每年单个总部企业扶持人员不超过10人。
3.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从第6年起算,当年度比上年度企业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新增10%(含)~30%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60%给予扶持;新增30%(含)~60%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70%给予扶持;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80%给予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8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扶持;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扶持。
5.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柳东新区区域以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扶持期为5年。
第三条 制造业职能型总部企业
制造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柳东新区制造业发展方向,以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轨道交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主的总部企业。
申请制造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企业的确认,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
3. 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柳东新区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
4.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
5. 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亿元;
6. 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且实际缴付的实收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一)落户扶持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制造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企业一次性落户财政扶持。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1亿元,给予企业实收资本额2%的等额扶持;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实收资本3%的等额扶持;每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50万元(不超过企业通过认定为制造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20%),具体扶持金额从企业入驻柳东新区后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中支付。
(二) 财政扶持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柳州市以外制造业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柳东新区将根据企业在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进行相应的财政扶持。
1.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制造业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3年按照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给予等额扶持,后2年按照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等额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50万元。
2.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制造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缴纳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的扶持,扶持期5年。原则上每年单个总部企业扶持人员不超过10人。
3.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制造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从第6年起算,当年度比上年度企业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新增10%(含)~30%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60%给予扶持;新增30%(含)~60%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70%给予扶持;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80%给予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运营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
运营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互联网、电子商务、智慧城市、大数据、文化旅游、文化创意、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运营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确认,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3. 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柳东新区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
4.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元;
5. 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亿元;
6. 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实收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一)落户扶持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运营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企业一次性落户财政扶持。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1亿元,给予企业实收资本额1%的等额扶持;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实收资本2%的等额扶持;每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不超过企业通过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20%),具体扶持金额从企业入驻柳东新区后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中支付。
(二) 财政扶持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运营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柳东新区将根据企业在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进行相应的财政扶持。
1.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柳州市以外运营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3年按照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给予等额扶持,后2年按照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等额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2.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运营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缴纳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的扶持,扶持期5年。原则上每年单个总部企业扶持人员不超过5人。
3.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运营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从第6年起算,当年度比上年度企业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新增10%(含)~30%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60%给予扶持;新增30%(含)~60%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70%给予扶持;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80%给予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研发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
研发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技术研究和开发、产品创新,符合柳东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申请研发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确认,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 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柳东新区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
4.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元;
5. 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亿元;
6. 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实收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一)落户扶持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企业一次性落户财政扶持。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3000万元,给予企业实收资本额2%的等额扶持;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实收资本3%的等额扶持;每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不超过企业通过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20%),具体扶持金额从企业入驻柳东新区后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中支付。
(二) 财政扶持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柳东新区将根据企业在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进行相应的财政扶持。
1.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3年按照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给予等额扶持,后2年按照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等额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2.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缴纳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的扶持,扶持期5年。原则上每年单个总部企业扶持人员不超过15人。
3.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职能型总部企业,从第6年起算,当年度比上年度企业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新增10%(含)~30%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60%给予扶持;新增30%(含)~60%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70%给予扶持;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80%给予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科技项目扶持
1. 对新引进的985、211等高等院校或者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在新区设立研发机构或与新区共建的研发机构,建设经费通过重大或专项科技项目经费扶持,扶持额度按照研发机构建设总投资(以项目申报书的总投资金额为准)的3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 普通高等院校或上市主板企业或区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在新区设立研发机构或与新区共建的研发机构,建设经费通过重大或专项科技项目经费扶持,扶持额度按照研发机构建设总投资(以项目申报书的总投资金额为准)的2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 对已建立的研发中心独立或者联合申报国家和省(自治区)、市、柳东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合作等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
第六条 投资性职能型总部企业
投资性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以买卖证券(股票、债券等)、基金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申请投资性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确认,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 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柳东新区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
3.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
4. 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亿元;
5. 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实收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一)落户扶持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投资性职能型总部企业,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企业一次性落户财政扶持。实收资本1亿元(含)~3亿元,给予企业实收资本额1%的等额扶持;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实收资本2%的等额扶持;每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不超过企业通过认定为投资性职能型总部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20%),具体扶持金额从企业入驻柳东新区后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中支付。
(二) 财政扶持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投资性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柳东新区将根据企业在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进行相应的财政扶持。
1.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投资性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3年按照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给予等额扶持,后2年按照企业当年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等额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投资性职能型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缴纳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的扶持,扶持期5年。原则上每年单个总部企业扶持人员不超过5人。
3. 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投资性职能型总部企业,从第6年起算,当年度比上年度企业在柳东新区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新增10%(含)~30%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50%给予扶持;新增30%(含)~60%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60%给予扶持;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照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70%给予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场地扶持
第七条 用地保障
(一)加强用地保障。柳东新区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办公用地。
(二)实施灵活的用地年限政策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总部企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的供地,经柳东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根据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定的合理年限内确定用地年限,企业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在柳东新区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室,按照实际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扶持。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第四章 其它
第八条 同一事项适用于柳东新区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多个事项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但兑现资金总额原则上根据柳东新区财力予以兑现。
第九条 涉及按年度兑现的优惠政策,经柳东新区认定资格后,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之内予以兑现。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在柳东新区经营的期限不得低于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柳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有异议的,以本政策为准。
《柳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柳东管发〔2016〕15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