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规〔2021〕2号
东城集团,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管委会对《柳东新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暂行办法》(柳东规〔2018〕2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柳东新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18日
柳东新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扶持对象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柳东新区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等多种方式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未纳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房地产和金融业不适用本办法各项政策。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于在柳东新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对于符合《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规〔2020〕27号)实际到位资金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获得的市级奖励给予1:1配套扶持。
第六条 对在柳东新区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一定额度的,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75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75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1.5亿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1.5亿美元以上(含本数)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如有中方投资者出资,在计算奖励标准时按出资比例核减中方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级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经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投产后上缴企业所得税柳东新区留成所得部分,按其第1至2年、第3至5年分别以100%、50%的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
第九条 优先保障外商投资项目的用地,实施灵活的用地年限政策和出让金收取方式。
第十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研发总部,租赁由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建设的研发大楼、总部大楼等物业的,所需费用五年内由柳东新区全额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牵头主办国际行业峰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根据规模及影响力,经管委会认定,可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扶持。
第十二条 对园区内企业经批准通过跨境并购获取境外知名品牌、专利的,经管委会研究认定,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凡引进外商在柳东新区投资,给予第一引资人、商会、企业或中介机构(非公职人员)奖励。其中属于战略新兴产业中的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且实际利用外资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包含3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励;属于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的项目,且实际利用外资额达到750万美元以上(包含75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以上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税)。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对技术含量高、经济贡献大、推进速度快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经管委会研究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给予企业专项扶持。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适用于柳州市、柳东新区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的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个人,自享受之日起,在柳东新区设立的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的企业,运营期间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和严重偷逃税款的,取消企业享受的扶持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柳东新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暂行办法》(柳东规〔2018〕2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