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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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环评单位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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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无界妙控(柳州)制造有限公司首驱助动车制造377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无界妙控(柳州)制造有限公司 |
广西中夏绿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柳州市雒容镇秀水二路1号,2号3号厂房 |
柳审批(东)环审字〔2026〕5号 |
同意 |
2026/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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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鹏越科技(柳州)有限公司衍射光波导模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鹏越科技(柳州)有限公司 |
广西桂寰环保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东新区车园横五路25号 |
柳审批(东)环审字〔2026〕6号 |
同意 |
2026/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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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东工厂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西柳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柳州市柳东新区冠东路2号6栋厂房 |
柳审批(东)环审字〔2026〕7号 |
同意 |
2026/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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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广西柳州三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制动系统装配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广西柳州三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广西景宸环保有限公司 |
柳州市雒容镇繁容路3号 |
柳审批(东)环审字〔2026〕8号 |
同意 |
2026/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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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阔丹凌云汽车胶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汽车管路总成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阔丹凌云汽车胶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
柳州市圣川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车园纵一路1号2号厂房 |
柳审批(东)环审字〔2026〕9号 |
同意 |
2026/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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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柳州市恒新热处理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金属零部件热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柳州市恒新热处理有限公司 |
广西启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冠东路2号即重庆工业园区标准厂房5号标准厂房一层车间(局部) |
柳审批(东)环审字〔2026〕10号 |
同意 |
2026/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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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柳州市220千伏满塘(官北)送变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 |
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东新区物流港横八路与纵十二路交叉口东南侧 |
柳审批(东)环审字〔2026〕11号 |
同意 |
2026/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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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柳州万超汽车天窗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汽车天窗成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柳州万超汽车天窗有限公司 |
广西柳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车园横六路18号 |
柳审批(东)环审字〔2026〕12号 |
同意 |
2026/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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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柳州东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汽车电器配件及工程塑料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柳州东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广西柳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东新区花岭片区C-2-2-1 |
柳审批(东)环审字〔2026〕13号 |
同意 |
2026/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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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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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副本变更 |
柳州中迪纸业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雒容镇富容路13号 |
91450200775995605W001P |
同意 |
202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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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副本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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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宝骏大道8号 |
91450000708731386G001Q |
同意 |
2026/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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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副本变更 |
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车园横二路20号 |
914502000836423074001R |
同意 |
202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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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副本变更 |
广西裕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华容路15号 |
91450200MA5QHEAUXL001V |
同意 |
202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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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副本变更 |
广西柳州北港西江港务有限公司官塘作业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物流港L-15-13地块(A地块) |
91450223589847094L001Q |
同意 |
2026/9/18 |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2671572,电子邮箱:hbszspk@163.com,通讯地址: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89号,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邮编:545616。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