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
柳市监柳东发〔2023〕21号
分局各股、室、所、中心、大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和柳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自治区二十条细化措施及柳州市安委会制定的六十六条重点任务,贯彻落实广西市场监管“1145611”工作思路,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以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等七个问题排查为重点,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检验,以及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检验,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加强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等智慧监管平台的运用,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抓紧排查燃气气瓶生产、充装、检验,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震慑效应。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柳东新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宣传相关法规标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更新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销售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生产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销售单位要严格检查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情况。要对照本年度7月底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开展监督抽查的企业名单,查漏补缺,开展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将二甲醚作为重要检验项目之一;要加强与住建部门的协同合作,摸清燃气销售许可证获证名单,进一步加大液化石油气配送点抽查力度;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销售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进行100%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
2.严格燃气气瓶充装环节监管。对柳东新区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一是亮证管理。检查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营业执照、作业人员证等证件证照。要依法责令关停未经许可从事燃气充装的单位,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是充装行为。检查气瓶充装追溯系统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智能化识别充装,是否有完善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是否经消防验收合格。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请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是气瓶登记追溯管理。检查所充装气瓶是否由本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已赋唯一的充装追溯码。严厉查处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瓶、不合格瓶、报废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和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请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是气瓶报废管理。充装单位应当划定专门的报废气瓶存放区,设置防护栏等安全措施,对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的气瓶应粘贴封条。集中存放的报废气瓶应当在一个月内或者存放达到100只时要移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去功能化报废处理,建立报废清单。对检查发现液化石油气瓶气相阀无自闭功能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五是对充装单位充装口袋码、滚动码和无码充装及充装不合格气瓶等各类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严格燃气气瓶制造和检验环节监管。对未取得制造许可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企业,要及时依法查处。对柳东新区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检查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营业执照和检验人员持证情况。持证人员是否已办理执业公示、是否存在使用无证人员开展检验工作情况。二是抽查气瓶检验报告。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是否及时上报检验工作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是否对检验不合格气瓶进行报废去功能化处理。三是检查气瓶阀门更换是否符合国标要求。四是检查气瓶检验机构信息化。是否建立了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向广西气瓶追溯管理系统上传检验数据。对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未更换符合要求的气瓶阀门,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冒充签名、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请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一是聚焦信用风险高、近三年因违法违规充装被立案查处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黑气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等“问题瓶”立即查封扣押,将非法办理上述“问题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是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三是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燃气气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销售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3.对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和网络销售者进行全面摸排。对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销售单位、网络销售者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法人、执证信息、联系人等信息。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建成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前,要组织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名录,名录必须真实、准确;待平台建成后,要及时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信息平台。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
4.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对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下架、查封、扣押,对已销售的产品开展追查,能召回的及时召回;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加大不合格产品曝光力度,将不合格信息通报住建、商务、应急、消防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涉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还应将不合格信息通报给认证机构;加强对不合格单位的约谈、提醒、告诫,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管控。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在专项整治期间,每日登陆e-CQS系统查收不合格信息,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后处理,保留每一处理环节的佐证材料,做好记录,确保工作闭环,并及时将相关后处理材料上传e-CQS系统。
5.加强燃气器具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销售店开展地毯式巡查,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指导销售单位如何索证索票,如何查看燃气灶管阀等产品的关键质量部位、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产品标签标识等。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燃气用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是否为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销售者的管理责任。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销售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6.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立即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对经核实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立即开展监督抽查,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向销售者发放宣传单,以通俗易懂的图文表述,指导销售者学习灶、管、阀相关质量技术知识,提高销售者质量意识,严把进货关。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宣传教育活动,展示灶、管、阀实物,通过真和假、优和劣的实物对比,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对未取得制造许可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企业,要及时依法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一是加强对柳东新区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二是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及时在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上更新管道基本信息、检验信息,构建管道信息动态管理长效机制。三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请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一是强化压力传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着力加强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的,通过督办、约谈、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二是强化行纪衔接。对有案不查的依据相关规定通报纪检部门。三是强化交叉暗访督查。各部门开展交叉暗访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进行通报。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一是各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燃气气瓶(含充装)、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执法办案力度,严格执法、有案必查。二是强化大案要案查办,结合“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强化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问题燃气相关产品的“打点断链挖源”式执法,发现案件案源线索,及时溯源,一查到底。三是强化行刑衔接,既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又要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提前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分享案情,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强化办案质量,加强执法协作,整治工作整体推进。一是加强信息通报。各部门要加强对所查处的问题产品信息通报,涉及外省的产品,逐级向自治区局综合执法局报送,由自治区局综合执法局统一向市场监管总局、外省局(厅)报告、通报。二是强化案件线索协查。案件线索上游协查单位要第一时间开展线索核查,强化综合整治,线索未清不放过,源头未挖不放过。三是强化惩戒力度。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规范一个行业。对重复违法、反复违法的销售主体,实施顶格处罚,以切肤之痛感受源于正义的惩戒。
4.加强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一是要及时分批公布查办的典型案件,以典型案件释放以案说法的影响力,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二是适时向社会通报执法整治效果,曝光严重违法违规销售主体。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一是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二是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化运行,强化柳州市燃气行业协会作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通过知识展板、宣传单页、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及注意事项,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三是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持证充装作业人员和检查作业人员,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在同一工位须分设、不能兼任。四是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相关信息上传广西特种设备企业服务平台。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录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持续开展燃气价格收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收取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及到期表具更换等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妥善处理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相关投诉举报。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应录尽录,智慧监管,全员赋码,智慧预警,实时监管。依托特种设备监管现有系统,提升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燃气气瓶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同时协调气瓶生产厂家从出厂环节做好赋码工作,形成全链条的数字关联,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精准的气瓶信息追溯管理。要督促气瓶产权单位按照《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方案》(桂市监办函〔2021〕315号)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气瓶进行赋码,自行生成二维码须与追溯码对应,并印制二维码标签固定在气瓶护罩内侧显眼位置。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构建的监管追溯机制动态监测查询气瓶使用情况,并对辖区内即将到期气瓶实现动态监测到期预警等功能。
2.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的燃气器具企业库和产品库等专题分析库,摸清辖区内燃气热水器、家用燃气灶、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生产单位信息,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专题库的AI技术分析和预警,督促和指导生产单位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并跟踪其产品销售流向,从销售端检查实施追溯的情况。
3.加强燃气器具销售单位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精准监管机制,各部门结合集中攻坚阶段全覆盖排查及日常检查情况,在柳州市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对燃气器具销售单位的主体信息增添“燃气器具销售单位”标识、检查信息等,实现柳东新区燃气器具销售单位信息化、精准化监管。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监督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对违法违规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2.严格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完善定期抽查机制。根据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或者恢复生产许可的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严格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知识点、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分行业、分片区开展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培训、考核,对于考核不通过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统筹安全与发展,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大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要在柳东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部署要求,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细化本地实施方案。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要采取“监督检查+专家”方式,完成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全覆盖排查,摸清底数、查清风险隐患。邀请柳州市质检中心、广西特检院柳州分院派出相关专家参与基层监管部门检查排查。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复查复验,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要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相关股室、市场监管所,指导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
(二)压实责任措施。分局制定柳东新区工作方案,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职责责任、任务清单、风险隐患、整治措施4个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和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开展网格化监管,实行责任到人制度,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实施挂图作战。要对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挂图作战,倒排工期。在集中攻坚阶段,9月8日前,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完成专班成立和动员部署工作;10月底前要完成对辖区内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覆盖监督检查,确保将整治要求传达到企业,摸清企业底数,形成检查台账;强化闭环管控,11月底前要完成检查中发现问题清单闭环整改。在全面巩固提升阶段,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基本建立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规范执法,优化程序。各部门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按照“谁执法、谁处罚、谁列入”和应列尽列的原则,依法依规将违法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按照“谁执法、谁处罚、谁公示”和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将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
(五)创新方式,强化网监。重视电商、微商等新业态,创新网络线上监管新模式。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规范网络平台、企业主体的销售行为。坚持“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网上网下职责相统一”的原则,重视对电商、微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部署工作要做到线上线下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同督查。依法规范网络平台、销售主体的销售行为。形成线上线下全覆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各部门自2023年9月起每月23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见附件2-7),并分别在2023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底前梳理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分局工作专班李阳,联系电话:0772-2756002。
附件:1.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名单
2.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3.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4.广西燃气相关“问题”产品违法信息通报表
5.广西液化石油气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6.广西液化石油气和燃气器具产品生产企业摸底调查表
7.广西液化石油气和燃气器具产品销售企业摸底调查表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
2023年9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印发
附件1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名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燃气安全整治有关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经研究,分局决定组建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一、人员组成
组 长:施 桢 分局党组书记
麦柳军 分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黄 捷 分局副局长
副 组 长:伍晓娟 分局副局长
叶 芷 分局副局长
组 员:黎恩宏 分局执法稽查大队大队长
覃喜春 分局办公室主任
陈欢静 分局法规股股长
凌鹏英 分局市场股股长
李 阳 分局产品股、特设股股长
李跃腾 雒容所所长
傅亚光 洛埠(官塘)所所长
二、专项小组
工作专班下设特种设备及燃气器具产品安全组、执法指导组、宣传教育组三个专项小组。
(一)特种设备及燃气器具产品安全组
主要负责液化石油气瓶、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强化燃气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环节监管,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完善气瓶充装许可要求和监督抽查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瓶”和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做好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宣贯。
主要负责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对燃气具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加大燃气器具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及时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完善和落实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做好燃气器具相关产品标准宣贯。
组长:李阳
组员:凌鹏英、黎恩宏、李跃腾、傅亚光
(二)执法指导组
主要负责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指导,切实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整治各类违规收费行为;曝光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组长:黎恩宏
组员:陈欢静、凌鹏英、李阳、李跃腾、傅亚光
(三)宣传教育组
主要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宣传教育。
组长:覃喜春
组员:李阳、黎恩宏、凌鹏英
附件2
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行动成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内容 | 具体项目 | 数量 | 备注 |
监管执法情况 | 典型案例曝光(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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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查办(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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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惩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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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监督检查(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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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液化石油气生产销售单位(家) |
| 由自治区局列入产品质量两个规定工作简报 | |
检查燃气气瓶制造单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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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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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燃气气瓶检验单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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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燃气器具(批次) |
| 由自治区局列入产品质量两个规定工作简报 | |
检查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家) |
| 由自治区局列入产品质量两个规定工作简报 | |
检查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家) |
| 由自治区局列入产品质量两个规定工作简报 | |
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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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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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单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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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办违法案件(件) |
| 列入通报排名 | |
责令改正(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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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产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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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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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监察指令书(份) |
| 列入通报排名 | |
查处生产或销售未获得CCC 认证家用燃气灶具的单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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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撤销家用燃气器具 CCC认证证书(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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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单位资格证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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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人员资格证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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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万元) |
| 列入通报排名 | |
移送司法机关(件) |
| 列入通报排名 | |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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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户数(户) |
| 列入通报排名 | |
指导案例等细化执法标准措施(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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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 成立工作专班(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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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制度文件(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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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紧压实责任情况 | 地方层面出台落实相关责任的指导性文件(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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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自律情况 | 行业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作出 行业承诺(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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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情况 | 培训监管人员(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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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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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燃气器具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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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培训材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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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专题培训班(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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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进行宣传报道 (篇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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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重点宣传活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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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手册、海报、图解、视频等宣传产品(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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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覆盖人群(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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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及宣传产品浏览量(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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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送数据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的累计数。
附件3
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排查整治内容 | 工作 开展 情况 | 检查 次数 (次) | 发现隐患问题(个) | 已完成整改(个) | 行政处罚次数(次) | 责令关停企业个数(个) | 吊销许可证个数(个) | 累计执法处罚金额 | 备注 |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
1 | 1-1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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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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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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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1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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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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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
4 | 4-1 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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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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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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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1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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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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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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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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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
9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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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 ||||||||||
10 | 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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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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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每月23日前上报工作专班,各部门要对数据进行认真把关,确保数据准确性。 |
附件4
广西燃气相关“问题”产品违法信息通报表
序号 | 产地(省) | 产品 | 违法情况 | 生产企业 | 生产地址 | 企业联系方式信息 | 生产日期或批号 | 填报单位 | 备注 |
例 | 广东 | 商用燃气器具 | 无熄火保护装置 | 广东省中山市XXX公司 | 广东省中山市XXX路125号 | 0771-53015XX | 2023.3.3 | 柳州市城中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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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底,每月23日前上报工作专班。
附件5
广西液化石油气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产品类别 | 摸排生产和销售单位数量 | 现场检查 | 整改情况 | 案件查办 | 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单位 | ||||||||||||||||||
生产单位/家 | 销售单位/家 | 生产领域 | 流通领域 | 责令改正/家 | 完成整改/家 | 约谈/家 | 查处案件 | 罚没金额 | 案值 | 扣押产品/件 | 责令停产停业/家 | 暂停、撤销家用燃气器具 CCC 认证证书(张)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起 | ||||||||||
检查生产单位/家 | 发现问题生产单位 | 发现主体责任落实问题 | 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 检查销售单位 | 发现问题销售单位 | 发现主体责任落实问题 | 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 ||||||||||||||||
结构不符合要求问题/个 | 标识标注问题 | 结构不符合要求问题/个 | 标识标注问题 | ||||||||||||||||||||
家用燃气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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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燃气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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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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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连接用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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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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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紧急切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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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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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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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表由各部门于每月23日前上报工作专班。 |
附件6
广西液化石油气和燃气器具产品生产企业摸底调查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产品类别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 生产类型 | 执行标准 | CCC证书号 | 年产量 | 企业法人 | 联系方式 | ||||
省 | 市 | 区 | 街道/乡镇 | 具体地址 | |||||||||
家用燃气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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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燃气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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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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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连接用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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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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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紧急切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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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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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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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由各部门于每月23日前上报工作专班。
附件7
广西液化石油气和燃气器具产品销售企业摸底调查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产品类别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 企业法人 | 联系方式 | 代理品牌/ | 2022 年度产品销量(个/台) | ||||
省 | 市 | 区 | 乡镇/街道 | 具体地址 | |||||||
家用燃气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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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燃气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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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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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连接用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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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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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紧急切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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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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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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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由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于每月23日前上报工作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