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规〔2018〕19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柳东新区(柳州高新区)管委会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柳东新区(柳州高新区)管委会促进企业
科技创新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柳东新区(柳州高新区)企业创新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柳东新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柳东新区以外,符合一区多园模式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本政策第三章第五条条款支持;为园区企事业单位服务的中介机构可以申请本政策第三章第三、四、五条支持。
第三章 扶持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平台
(一)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已获奖励平台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首次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市场、生产力促进中心、众创空间等技术创新平台,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已获奖励平台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经认定为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经认定为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一)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广西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通过国家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签约指导企业开展工作的中介机构给予1万元奖励。
(四)对取得知识产权授权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工作经费支持:
1. 发明专利:国内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金额翻一倍。
2. 其它知识产权:获国际注册商标每件奖励10000元人民币;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奖励1000元,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每个奖励3000元,获软件著作(版)权每件奖励500元,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奖励500元,获国内商标注册每件奖励1000元。
3. 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优势培育企业每年国内授权奖励累计不超过60万元;其他企事业单位每年国内授权奖励累计不超过40万元;在新区年纳税超千万的企业不受此条限制。
4. 国际发明专利获国家授权后每件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提交申请的,只奖励一次。
5. 对企业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提供资金援助。国内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6. 新区企事业单位员工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获国家、广西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每人次分别给予2万和1万元的奖励,国家、广西知识产权中青年专家的每人次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国家、广西知识产权实用人才的每人次分别给予2500元和1000元的奖励。奖励发放到所在单位,由单位扣税后发放到个人。
(五)鼓励中介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1. 对新注册或变更注册地址并入驻柳州高新区(柳东新区)的中介机构给予两年的全额房租补助(后补助),年度总额不超过5万元。
2.新注册或变更注册地址到柳东新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一个年度内针对新区所属企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营业额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 中介机构代理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授权阶段,授权后每件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每家中介机构每年获得的奖励总额上限为20万元。
(六)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1. 对于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中间费用(担保费、评估费或保险费)予以 50%的补助,如果是规模以上企业,则按中间费用的8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指担保、保险、评估机构),为园区企业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总额达到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融资总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中介机构的每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通过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二)按照柳州高新区一区多园模式,经认定的注册在其他区域,但统计关系在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中介机构代理企业申报高企或瞪羚企业获得成功的,给予中介机构每家高企或瞪羚企业1万元的奖励。中介机构代理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成功的,给予中介机构每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促进科技成果与技术交易
对科技成果或科学技术向园区内企业转移并应用到企业的生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中,以企业技术交易总额(单个技术交易额达到10万元以上才能计入总额)为依据,对购买科技成果的园区企业按交易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促成成果交易成功且单个项目成交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一)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且排名前三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5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争创荣誉
(一)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属于国家部委认定的荣誉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创新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奖励获科学技术奖励企业
1.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完成单位排前五)的企业,特等奖奖励300万元,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
2. 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完成单位排前三)的企业,特别贡献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购买科技保险
对园区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的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的补助最高额为20万元,同一险种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条 科技项目扶持
(一)对新引进的985、211等高等院校或者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在新区设立研发机构或与新区共建的研发机构,建设经费通过重大或专项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支持额度按照研发机构建设总投资(以项目申报书的总投资金额为准)的3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普通高等院校或上市主板企业或省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在新区设立研发机构或与新区共建的研发机构,建设经费通过重大或专项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支持额度按照研发机构建设总投资(以项目申报书的总投资金额为准)的2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已建立的研发中心独立或者联合申报国家和省(自治区)、市、柳东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合作等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
(四)对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市场、技术转移机构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整体搬迁新区开展业务或与新区共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经费通过重大或专项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支持额度按照建设总投资(以项目申报书的总投资金额为准)的20到3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一条 工业检验检测平台扶持
(一)租金补贴
对新注册或变更注册地址并入驻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类企业租用园区范围内厂房或办公场地的:
年开票营收达到7000元/平方米以上或年税收(以实际纳税额度为准)达到350元/平方米以上,该年度按实缴租金的100%予以返还(先缴后返)。
年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不含)或年税收(以实际纳税额度为准)达到30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不含),该年度按实缴租金的80%予以返还(先缴后返)。
年开票营收达到5000元/平方米-6000元/平方米(不含)或年税收(以实际纳税额度为准)达到20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不含),该年度按实缴租金的60%予以返还(先缴后返)。
年开票营收达到4000元/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不含)或年税收(以实际纳税额度为准)达到1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不含),该年度按实缴租金的40%予以返还(先缴后返)。
年开票营收达到3000元/平方米—4000元/平方米(不含)或年税收(以实际纳税额度为准)达到5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不含),该年度按实缴租金的10%予以返还(先缴后返)。
本条所规定享受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从申请享受第一年度起,最长不超过三个年度。
(二)装修补贴
对新注册或变更注册地址并入驻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类企业,给予装修补贴,最高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若每平方米实际装修费用未达补贴上限,则按实际装修费用补贴),每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设备补贴
对新注册或变更注册地址并入驻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类企业,自完成注册之日起两年内,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类设备)的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仪器、设备到位投资额(以实际合同和发票为准)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有异议的,以本政策为准。《柳州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柳高新〔2016〕2号)与《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暂行规定》(柳高新〔2016〕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