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349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标  题:
柳东规〔2019〕27号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限价拆迁安置房建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东规〔2019〕2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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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东规〔2019〕27号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限价拆迁安置房建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0-01-14 09:50   

柳东规〔2019〕27号

柳东新区规建处、战略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东建设局,柳东新区征地办、质监站,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东新区分局:

现将《柳东新区限价拆迁安置房建设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柳东新区限价拆迁安置房建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615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柳东新区棚户区安置房建设工作,提升安置房建设品质,持续提升城市品质和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柳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采用按照政府主导拆迁安置、市场化运作开发建设的模式实施,通过土地市场公开交易,限房价,竞地价,选取有资质、有能力的房地产企业参与安置房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选取一至两个安置地块采用试点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  安置房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

第五条  柳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处负责统筹协调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负责项目前期建设规模确认;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东建设局、柳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建设进度确认工作;柳东新区征地办公室负责统筹安置房分配入住工作;柳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安置房购房资金筹措。

第二章    企业资质和业绩要求

第六条  参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近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00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连续5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三)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

(五)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用地出让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出让公告应明确安置房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安置房销售价格、车位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商准入及退出条件等条件,并由柳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处会同柳东新区战略和经济发展局、征地办公室、房征办公室、财政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东建设局、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东新区分局等部门确定。

第八条  安置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的25%-35%来确定。安置房销售价格由柳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处会同柳东新区战略和经济发展局、征地办公室、房征办公室、财政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东建设局、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东新区分局等部门报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安置房建设移交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按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提供住宅的户型和面积进行设计,设计时按相关设计规范、审批部门及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意见进行方案优化,如因设计布局影响需要调整,应征得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条  安置房用地出让土地成交后,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7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柳州市柳东新区农民拆迁安置房购置协议》,《柳州市柳东新区农民拆迁安置房购置协议》应明确交房时间以及延误交房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不能按时按量拨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向参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单位支付应付未付款总金额0.1‰的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参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交付安置房屋,否则,自逾期之日起,参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单位应当每日按照本协议购房款总金额之0.1‰的标准向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三)由于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原因变更设计产生的工程建设费用由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在保证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安置房经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验收合格,提前1个月交付的,给予50万元奖励;提前两个月的,给予100万奖励;提前3个月以上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安置房购房款支付。取得施工许可相关手续且完成所有主体±0.00施工后,支付安置房购房款[1]20%;完成所有拆迁安置房主体工程至地面10层,安置房购房款支付到35%;完成所有拆迁安置房主体工程结构封顶后,安置房购房款支付到55%;所有回建安置房主体工程通过五方(施工、监理、开发商、勘察、设计)联合验收后安置房购房款支付到67%;完成所有安置房五方(施工、监理、开发商、勘察、设计)联合竣工验收手续且达到交房条件后,安置房购房款支付到87%;办完所有安置房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并向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移交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资料手续后,安置房购房款支付到95%;办完所有拆迁安置物业《不动产产权证》手续后,安置房购房款支付到97%(若由于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未能确定指定受买人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的,按完成指定受买人不动产权手续为准)。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结束,由安置房建设单位申请,经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核实后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安置房购房款支付比例达到55%之后,项目涉及土地融资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解除抵押,否则不支付后续安置房购房款。

第十五条  安置房竣工后,由柳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处组织移交,安置房住宅及配套商业、物业、公建设施及住宅配套车位移交给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安置物业交付后,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集团旗下物业公司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前期物业管理。空置半年以上物业,在3年内减半收取,由财政统一支付。

第五章安置房建设退出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柳东新区安置房市场化建设竞拍:

(一)安置房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自身原因交房滞后半年以上的;

(三)因自身原因,未能完全履行项目建设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柳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处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柳州市柳东新区农民拆迁安置房购置协议

[1]注:安置房购房款=计容(住宅)建筑面积´住宅单价+计容(商铺)建筑面积´商铺单价+车位个数´车位单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1231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349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标  题:
柳东规〔2019〕27号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限价拆迁安置房建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东规〔2019〕2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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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东规〔2019〕27号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限价拆迁安置房建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0-01-14 09:50 

柳东规〔2019〕27号

柳东新区规建处、战略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东建设局,柳东新区征地办、质监站,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东新区分局:

现将《柳东新区限价拆迁安置房建设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柳东新区限价拆迁安置房建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615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柳东新区棚户区安置房建设工作,提升安置房建设品质,持续提升城市品质和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柳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采用按照政府主导拆迁安置、市场化运作开发建设的模式实施,通过土地市场公开交易,限房价,竞地价,选取有资质、有能力的房地产企业参与安置房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选取一至两个安置地块采用试点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  安置房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

第五条  柳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处负责统筹协调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负责项目前期建设规模确认;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东建设局、柳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建设进度确认工作;柳东新区征地办公室负责统筹安置房分配入住工作;柳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安置房购房资金筹措。

第二章    企业资质和业绩要求

第六条  参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近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00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连续5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三)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

(五)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用地出让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出让公告应明确安置房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安置房销售价格、车位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商准入及退出条件等条件,并由柳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处会同柳东新区战略和经济发展局、征地办公室、房征办公室、财政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东建设局、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东新区分局等部门确定。

第八条  安置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的25%-35%来确定。安置房销售价格由柳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处会同柳东新区战略和经济发展局、征地办公室、房征办公室、财政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东建设局、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东新区分局等部门报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安置房建设移交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按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提供住宅的户型和面积进行设计,设计时按相关设计规范、审批部门及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意见进行方案优化,如因设计布局影响需要调整,应征得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条  安置房用地出让土地成交后,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7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柳州市柳东新区农民拆迁安置房购置协议》,《柳州市柳东新区农民拆迁安置房购置协议》应明确交房时间以及延误交房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不能按时按量拨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向参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单位支付应付未付款总金额0.1‰的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参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交付安置房屋,否则,自逾期之日起,参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单位应当每日按照本协议购房款总金额之0.1‰的标准向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三)由于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原因变更设计产生的工程建设费用由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在保证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安置房经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验收合格,提前1个月交付的,给予50万元奖励;提前两个月的,给予100万奖励;提前3个月以上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安置房购房款支付。取得施工许可相关手续且完成所有主体±0.00施工后,支付安置房购房款[1]20%;完成所有拆迁安置房主体工程至地面10层,安置房购房款支付到35%;完成所有拆迁安置房主体工程结构封顶后,安置房购房款支付到55%;所有回建安置房主体工程通过五方(施工、监理、开发商、勘察、设计)联合验收后安置房购房款支付到67%;完成所有安置房五方(施工、监理、开发商、勘察、设计)联合竣工验收手续且达到交房条件后,安置房购房款支付到87%;办完所有安置房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并向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移交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资料手续后,安置房购房款支付到95%;办完所有拆迁安置物业《不动产产权证》手续后,安置房购房款支付到97%(若由于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未能确定指定受买人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的,按完成指定受买人不动产权手续为准)。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结束,由安置房建设单位申请,经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核实后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安置房购房款支付比例达到55%之后,项目涉及土地融资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解除抵押,否则不支付后续安置房购房款。

第十五条  安置房竣工后,由柳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处组织移交,安置房住宅及配套商业、物业、公建设施及住宅配套车位移交给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安置物业交付后,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集团旗下物业公司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前期物业管理。空置半年以上物业,在3年内减半收取,由财政统一支付。

第五章安置房建设退出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柳东新区安置房市场化建设竞拍:

(一)安置房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自身原因交房滞后半年以上的;

(三)因自身原因,未能完全履行项目建设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柳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处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柳州市柳东新区农民拆迁安置房购置协议

[1]注:安置房购房款=计容(住宅)建筑面积´住宅单价+计容(商铺)建筑面积´商铺单价+车位个数´车位单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12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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