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管发〔2026〕15号
东城集团,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柳东新区企业购地入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东新区企业购地入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柳东新区企业准入流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将柳东新区打造成为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自然资发〔2023〕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桂政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桂自然资发〔2021〕81号)、《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柳政规〔2020〕1号)、《柳州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柳政规〔2020〕2号)、《柳州市加快工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入园联合论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园区办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联合预审和新增工业项目入园联合论证会议制度的通知》(柳工业发展指办通〔2025〕1号)等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柳东新区产业布局、产业发展规划,且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等要求的项目。
第二章 企业准入条件
第三条 凡入园项目需满足以下通用条件:
符合产业导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柳东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及高质量发展报告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终端及机器人、新能源、关键金属新材料、高端装备及低空经济等重点产业以及科技服务、智慧物流、商务会展、文化旅游、大数据等现代服务业。择优引进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性项目准入。
第四条 工业类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产出强度。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自然资发〔2023〕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桂自然资发〔2021〕8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5年修订)的通知》(柳政规〔2025〕6号)等文件中对项目投资、产出强度的标准执行。
(二)以上分类以外的项目,均参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项目应满足规划部门对于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配套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要求,不得在项目地块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五条 第三产业类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物流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年营收不低于200万元/亩,年纳税不低于8万元/亩,物流强度不低于1333吨/年·亩。
(二)科研类主要引进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内外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高校建设的研究机构、检测机构等项目,项目机构业主须具有省级及以上资质。
(三)高技术服务业以信息化、人工智能、大数据、智慧城市、电子商务平台、双创基地及孵化器运营平台等项目为主,其中信息化、人工智能、大数据、智慧城市项目业主须具有核心知识产权。
第三章 企业准入管理
第六条 成立柳东新区企业准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入区企业进行评审把关。评委会由常驻成员单位和选驻成员单位组成,其中常驻成员单位为柳东新区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审批服务局、柳东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东分局,选驻成员单位为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科技局等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柳东新区投资促进局,由该局负责评委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评审流程
工业、物流、文化教育、科研、金融服务、高技术服务类企业需进行入园评审。
(一)申请入园企业需向柳东新区投资促进局提交柳东新区企业入园申请表、项目简介、项目建议书(建议书需包含项目业主及项目内容概况、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项目实施方案、安全风险及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措施、财务分析等内容),见附件1-附件3。
(二)柳东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项目材料的初步审查,会同柳东新区规划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东分局出具项目初步选址意见,通过征求评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将评审结果和选址意见一并提交柳东新区项目入园会审查。项目入园会原则上由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分管招商的副主任主持,根据项目引进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经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入园会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联合预审和新增工业项目人园联合论证会议制度的通知》(柳工业发展指办通〔2025〕1号)要求,提交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会暨新增工业项目入园联合论证会审议。经市级联合论证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需与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柳东新区项目投资协议书》,并由柳东新区投资促进局按照《柳东新区企业项目引进工作流程》(柳东管发〔2016〕88号)要求启动各项工作。
第八条 入园企业责任与义务
(一)企业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还应与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期建设,由于企业原因确实需要分期建设的,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原则实施,预留用地在项目开工之日起预留不超过2年,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预留期满未完成供地手续的,原则上不再保留预留用地。
(二)为监督入园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建设与生产,购地入园企业须依据《柳东新区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企业项目开始建设后,应配合相关部门按时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并按规定申报项目开工、竣工手续。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九条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对入驻企业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管,推动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并发挥社会经济效益。
(一)在投资有效期内,企业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可申请退出项目,签订项目解除协议。
(二)入园企业未按约定开展前期工作或未参加土地招拍挂程序的,由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督促其按照约定开展相关工作;若未有实质进展,将依据项目投资协议约定与企业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退出项目、签订项目解除协议等。对于因企业自身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情形,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项目投资协议及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因企业自身原因,使项目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或完成项目建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工业用地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依据相关环保法规,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修复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批准的,由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撤消其已批准的项目,并予以通报,同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柳东新区企业购地入园管理办法》(柳东规〔2018〕17号)停止执行。
附件:1. 柳东新区企业购地入园申请表
2. 项目简介(模板)
3. 项目建议书编制大纲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6年6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