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柳东新区管委会2018年第四次常务会研究同意,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7月13日印发了《柳东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柳东规〔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0〕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产业类子基金操作指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桂政发〔2017〕18号)、《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柳东新区财政局在广泛研究相关政策法规、征求新区管委会政策法规处、投资促进局、工业信息化局、科技局、柳州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及相关行业专家意见和建议后形成《办法》初稿。柳东新区财政局在进一步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法制办等部门意见后,在及时修改完善基础上形成了最终文本。
三、任务目标
柳东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目标:支持创新、扶持高科技产业化;放大资金规模;追求资金安全;市场运作;规范管理。
主要投资领域包括:柳东新区内的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等重点产业和港口、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带一路”等区域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重点明确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基金的管理架构及职责、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基金的风险控制及容亏容错机制、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基金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引导基金设立目的、运作管理原则和方式。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运作”,包括第六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明确引导基金组织形式采用有限公司制;母基金公司主要职责、设立方式、投资方式、投资规模、管理费用、风险准备金、投资收益、基金存续期、投资期限等管理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组织管理、投资决策方式;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组织管理、投资咨询方式。
第三章“管理架构及职责”,包括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明确引导基金管理架构中柳东新区管委会、出资人代表、母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各自相应主要职责。
第四章“引导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包括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明确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额、组织、投资能力、运营管理等要求;支持的参股子基金条件;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条件及投资管理方式。
第五章“风险控制”,包括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明确引导基金监管制度内容;引导基金第三方监管机制,包括托管银行、资金监管银行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引导基金投资限制范围;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容亏容错机制。
第六章“预算和资产管理”,包括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明确引导基金年度出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管理、投资收益回收管理方式。
第七章“监督管理”,包括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主要明确母基金公司应定期、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附则”,包括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办法》解释权及生效时间。
五、关键词诠释
(一)出资人代表
指由政府部门授权的实施机构、政府平台公司及国有企业,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投入,出资人代表履行相应股东权利及义务。
(二)母基金公司
由出资人代表在政府部门授权下设立的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筹备组建、基金代持;参股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出资、监管、审核;以及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特色亮点
(一)促进柳东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引导基金设立是为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放大及乘数效应,优化柳东新区营商环境,挖掘新的发展动能,加快促进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等重点产业的集聚和发展,实现新区经济活力的进一步增强。支持港口、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带一路”等区域发展战略。
支持子基金条件:符合引导基金产业方向的子基金;子基金注册地设在柳东新区;子基金募集规模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符合引导基金产业方向,注册地在柳东新区独立法人,且相关税费在柳东新区缴纳,统计关系在柳东新区的企业,企业有长远的发展规划,侧重考虑规模以上企业;符合引导基金产业方向,注册地在柳东新区以外,但通过并购、合资、设置子公司等方式投资于柳东新区的外地企业;柳东新区拟引进的外地企业。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效率,放大资金规模
母基金公司投资子基金,母基金投资不超过单支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40%,且不超过母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20%。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资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
母基金公司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企业,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40%,并且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10%;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资金)参与被投资企业,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50%。
(三)基金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
柳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确定支持方向,协调和会商引导基金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并负责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参股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或其他指定的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项目进行审定。
引导基金在母基金公司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母基金日常管理和运营的最高决策机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会成员由母基金公司代表3人,管理机构代表2人组成。主任委员人选由管理机构推荐。投资决策委员会按一人一票制表决,决议需经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为通过,所有委员没有一票否决权。
引导基金在母基金公司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由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投资项目负责组建,委员至少5人,并设1名主任委员。委员由柳东新区管委会、柳东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金融、会计、评估等行业专家以及知名企业家等咨询顾问组成,为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包括柳东新区财政局、柳东新区工信局、柳东新区科技局、柳东新区投促局等。咨询委员会不具有引导基金的决策权,仅具有咨询建议权。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出资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管理水平,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子基金建立合理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绩效考评与业绩奖罚挂钩制度。
(四)全面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基金资金安全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母基金的托管银行,另外可再选取一家银行作为资金的监管银行。通过资金托管和监管,对母基金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母基金托管和监管银行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定期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母基金的运作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委托市审计局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母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评价报告。管委会相关部门指导监督母基金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内部控制、监督审计、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规范母基金运作。防范和分散投资运营风险,定期对母基金公司进行绩效评价。
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A级以下债券、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本金以及投资形成股权,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建立合理合规的决策容亏容错机制,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政府投资基金损失,不予追究相关机构部门的责任:管理机构已出具不投资建议,但基于产业培育、政策性扶持等因素,市人民政府决定投资的项目;管理机构按合法程序及规定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方案建议,且履行项目实施及监管职责没有出现过错,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投资损失的;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重大经营困难等变故,致使不能继续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