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规〔2018〕8号
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柳东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
柳东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产业类子基金操作指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桂政发〔2017〕18号)、《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东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柳东新区管委会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新区财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分类管理、滚动发展、防范风险”。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运作
第六条 引导基金组织形式采用有限公司制,母基金公司主要负责本引导基金筹备组建、基金代持;参股子基金出资、监管、审核及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引导基金在母基金公司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母基金日常管理和运营的最高决策机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会成员由母基金公司代表3人,管理机构代表2人组成。主任委员人选由管理机构推荐。投资决策委员会按一人一票制表决,决议需经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为通过,所有委员没有一票否决权。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由母基金公司从曾在柳东新区设立基金的投资团队中选择担任。
第九条 引导基金在母基金公司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由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投资项目负责组建,委员至少5人,并设1名主任委员。委员由柳东新区管委会、柳东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金融、会计、评估等行业专家以及知名企业家等咨询顾问组成,为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包括柳东新区财政局、柳东新区工信局、柳东新区科技局、柳东新区投促局等。咨询委员会不具有引导基金的决策权,仅具有咨询建议权。
第十条 母基金公司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母基金公司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按照基金章程约定的投资领域,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主要投资方式为参股子基金投资,参股子基金分直投子基金和设立市场化子基金。同时为提高基金对外投资的灵活性,辅以直接股权投资、债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投资方式。
第十二条 母基金公司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国有企业、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机构等合作投资子基金,要合理设定投资规模和结构、方向和区域、收益和退出、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效率。母基金投资不超过单支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40%,且不超过母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20%(对于拟通过股权受让划拨方式整合柳东新区已投部分参股子基金除外)。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资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
第十三条 母基金公司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企业,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40%,并且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10%;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资金)参与被投资企业,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50%。
第十四条 母基金公司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及各出资方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是不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五条 母基金公司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按照基金认缴资金规模提取;基金管理费用的种类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投资奖励、业绩提成、股份分红、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基金运营费用。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资金总额不能高于基金总规模的10%。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对外投资实现正收益时,在提取基金管理机构业绩提成后将剩余的投资收益转入引导基金再投资,实现财政资金的循环使用。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为长期,参股子基金存续期限由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原则上不超过8年,且子基金投资于柳东新区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额不能低于母基金公司向子基金投资的投资额;直接股权投资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最长不超过8年。
第三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柳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确定支持方向,协调和会商引导基金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并负责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参股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或其他指定的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项目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出资人代表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以下事项,并上报柳东新区管委会审定:
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参股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或其他指定的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方案。
(二)审定以下事项:
1. 拟定基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2. 对母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3. 对参股子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以下事项,并上报出资人代表审批:
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参股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或其他指定的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方案。
(二)审定以下事项:
1. 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2. 基金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3. 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4. 基金收益(或亏损)处置及补偿方案;
5. 对参股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6. 对参股子基金实施出资事务;
7. 对母基金、参股子基金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8. 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
9. 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方案及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告。
(三)其他事项:
1. 决定基金续期、清算等其他重大事项。
2. 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以下事项,并上报母基金公司审定:
1. 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2. 基金管理制度,包括母基金管理办法、母基金日常管理规定、参股子基金管理细则;
3. 基金收益(或亏损)处置及补偿方案;
4. 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5. 母基金出资,签订投资合同、合伙协议等文件;
6. 参股子基金日常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7. 参股子基金设立方案;
8. 母基金、参股子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9. 参股子基金投资方案和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计划。
(二)其他事项:
1. 对母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2. 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机构日常工作;
3. 向参股子基金派出监事,出席或列席参股子基金股东会、董事会;
4. 参与建设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备选库,提供项目对接服务;
5. 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 拟定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2. 拟定基金管理制度,包括母基金管理办法、母基金日常管理规定、参股子基金管理细则;
3. 拟定基金收益(或亏损)处置及补偿方案;
4. 拟定母基金出资,签订投资合同、合伙协议等文件;
5. 拟定母基金、参股子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6. 统筹管理母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
7. 定期对母基金、参股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按季度、年度出具基金运营报告;
8. 拟定参股子基金日常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9. 拟定参股子基金设立方案,并组织实施;
10. 拟定参股子基金谈判合作方案和拟定相关法律文本等相关工作;
11. 拟定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12. 向参股子基金派出董事,出席或列席参股子基金股东会、董事会;
13. 实施参股子基金投资决策审核;
14. 实施参股子基金向投资项目的出资合规审核;
15. 对参股子基金进行投后管理,提供增值服务;
16. 项目投资的全过程管理:如行业研究、项目筛选和跟踪、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后管理;
17. 建设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备选库,提供项目对接服务。
第二十四条 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1. 就投资促进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 就提交的项目投资需求进行指导及评估;
3. 对基金投资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提出意见与建议;
4. 参与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投资项目方案论证等。
第四章 引导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投资领域包括:柳东新区范围内的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等重点产业和港口、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带一路”等区域发展战略。
第二十六条 参股子基金是多元化的投资组成,组织形式由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由各出资人共同决定。参股子基金的运营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由专业基金运营机构、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出资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管理水平,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子基金建立合理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绩效考评与业绩奖罚挂钩制度。母基金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参股子基金的组建,推荐备选专业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十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参股子基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方向必须符合本引导基金投资方向;
(二)子基金注册地设在柳东新区;
(三)子基金募集规模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
(四)针对已投出的部分参股子基金,其投向保持不变。
第二十八条 直接股权投资是由引导基金公司对符合引导基金投向的企业的股权进行投资。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开展运营管理,负责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监管,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直接股权投资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引导基金产业方向,注册地在柳东新区独立法人,且相关税费在柳东新区缴纳,统计关系在柳东新区的企业,企业有长远的发展规划;侧重考虑规模以上企业。
(二)符合引导基金产业方向,注册地在柳东新区以外,但通过并购、合资、设置子公司等方式投资于柳东新区的外地企业。
(三)柳东新区拟引进的外地企业。
(四)对于被子基金否决的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可申请引导基金按照直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项目投资。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建立健全母基金监管制度,包括建立母基金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母基金尽职调查细则、岗位职责等制度,加强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对引导基金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作。
第三十一条 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母基金的托管银行,另外可再选取一家银行作为资金的监管银行。通过资金托管和监管,对母基金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母基金托管和监管银行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定期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母基金的运作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二条 委托市审计局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母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评价报告。管委会相关部门指导监督母基金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内部控制、监督审计、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规范母基金运作。防范和分散投资运营风险,定期对母基金公司进行绩效评价。母基金公司按市场化要求,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母基金运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A级以下债券、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本金以及投资形成股权,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合理合规的决策容亏容错机制,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政府投资基金损失,不予追究相关机构部门的责任:
(一)管理机构已出具不投资建议,但基于产业培育、政策性扶持等因素,市人民政府决定投资的项目。基金到期清算时,针对这部分项目造成的母基金损失,亏损在20%以内的,先由柳东新区管委会出资的专项资金承担,并且柳东新区管委会有义务出资进行亏损弥补。亏损超过20%的部分,由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并按出资比例进行亏损弥补。
(二)管理机构按合法程序及规定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方案建议,且履行项目实施及监管职责没有出现过错,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投资损失的。
(三)被投资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重大经营困难等变故,致使所承担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
第六章 预算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柳东新区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柳东新区财政管理部门根据产业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拨付财政出资资金。
第三十六条 柳东新区财政管理部门向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引导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柳东新区财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的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母基金公司要加强对投资基金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风险,定期报告母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基金决策咨询委员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柳东新区管委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当投资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母基金公司应及时向基金决策咨询委员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九条 母基金公司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基金决策咨询委员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柳东新区管委会。
第四十条 母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