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柳东新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和发动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印发了《柳东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依据和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均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当前,新区正处在大建设、大发展阶段,生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面临着一些基础性、结构性的矛盾,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与此同时,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盲区,隐患点多面广、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与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以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通过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被举报的事故隐患实施整改,对非法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可以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三个转变”:一是政府监管从事故发生后被动调查处理,向事故发生前主动受理举报、核查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转变;二是监管方式上从盲目地一般性检查,向根据举报,精准、有目的地检查转变;三是监管力量上从政府部门单打独斗向发动群众、社会共治转变。
二、《办法》制订过程和主要内容
根据柳东新区管委会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柳东新区安监局和财政局在总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验,参考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及其他地方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新区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31个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对反馈意见作了适当修改。
《办法》共十九条。阐述了本办法出台的目的和背景依据、适用范围、举报原则等。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判定作了明确规定。对举报方式、举报事项、不予奖励的情形,以及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举报奖励金额、发放程序等做了明确、详细的说明。对举报的受理、回复、举报人受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别作了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了被举报的对象包括新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商业性、服务性、公益性组织及机构。
二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工作原则为:“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主管、谁受理、谁奖励”。
三是对举报事项和奖励标准作了细化,分成八个等级,奖励金额最高可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