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217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13日
标  题:
柳东规〔2019〕15号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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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东规〔2019〕1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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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东规〔2019〕15号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19-06-25 15:08   

柳东规〔201915

东城集团,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非法违法行为,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柳东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612

                        

柳东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柳东新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和发动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东新区范围内所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柳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柳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地址: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89号企业总部大楼AB161617办公室;举报电话:0772-2672156举报邮箱:ldxqaj@163.com;邮政编码:545616

第四条  柳东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谁主管、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柳东新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核实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并落实举报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商业性、服务性、公益性组织及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依照相关行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内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将隐患名称、责任单位、续存时间、危害严重程度尽可能阐述清楚;属于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当将事件发生单位、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情经过、后果程度、非法违法情节等尽可能详尽反映。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将本人姓名、单位或住宅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受理机关;以单位的名义举报的,应当将单位名称、单位住所、联系人电话提供受理机关。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举报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一)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已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掌握。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案件的举报。

(三)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和伤亡者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的举报。

(七)匿名举报。

(八)举报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九)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三条  柳东新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专项资金,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经查实的有效举报,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以下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100元奖励: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4.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5.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6.非法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

(二)对举报以下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300元奖励: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10.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备案、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对举报以下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7.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0.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

(四)对举报以下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700元奖励: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或许可证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限,或者生产经营行为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8.事故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五)对举报以下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1000元奖励:

1.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DCS(自动化控制系统)、SIS(安全仪表系统)未定期维护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2.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液氨、液氯、硝基类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窝点,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批发烟花爆竹的。

3.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

(六)对举报以下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分别给予1500元、2000元和3000元奖励:

1.对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1500元人民币。

2.对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

3.对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奖金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标准确定,按照柳东新区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有关单位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提供举报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举报受理机关按程序办理后发放到该指定账户。

举报人委托人他人代领奖金的,应同时提交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第十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金的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能说明理由的,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柳东新区安全生产举报信息表

2. 柳东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217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13日
标  题:
柳东规〔2019〕15号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东规〔2019〕1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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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东规〔2019〕15号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19-06-25 15:08 

柳东规〔201915

东城集团,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非法违法行为,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柳东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612

                        

柳东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柳东新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和发动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东新区范围内所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柳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柳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地址: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89号企业总部大楼AB161617办公室;举报电话:0772-2672156举报邮箱:ldxqaj@163.com;邮政编码:545616

第四条  柳东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谁主管、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柳东新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核实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并落实举报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商业性、服务性、公益性组织及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依照相关行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内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将隐患名称、责任单位、续存时间、危害严重程度尽可能阐述清楚;属于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当将事件发生单位、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情经过、后果程度、非法违法情节等尽可能详尽反映。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将本人姓名、单位或住宅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受理机关;以单位的名义举报的,应当将单位名称、单位住所、联系人电话提供受理机关。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举报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一)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已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掌握。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案件的举报。

(三)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和伤亡者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的举报。

(七)匿名举报。

(八)举报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九)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三条  柳东新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专项资金,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经查实的有效举报,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以下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100元奖励: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4.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5.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6.非法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

(二)对举报以下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300元奖励: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10.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备案、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对举报以下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7.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0.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

(四)对举报以下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700元奖励: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或许可证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限,或者生产经营行为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8.事故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五)对举报以下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1000元奖励:

1.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DCS(自动化控制系统)、SIS(安全仪表系统)未定期维护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2.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液氨、液氯、硝基类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窝点,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批发烟花爆竹的。

3.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

(六)对举报以下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分别给予1500元、2000元和3000元奖励:

1.对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1500元人民币。

2.对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

3.对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奖金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标准确定,按照柳东新区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有关单位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提供举报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举报受理机关按程序办理后发放到该指定账户。

举报人委托人他人代领奖金的,应同时提交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第十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金的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能说明理由的,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柳东新区安全生产举报信息表

2. 柳东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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