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推进柳东新区预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柳东新区预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公开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柳政规[2017]12号)文件要求,现就《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柳东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管理办法》由9部分组成,具体分别为总则、预留三产用地公开交易申请、部门及村集体职责、房地产企业参与资格、土地出让条件及公开交易要求、三产用地公开交易基本流程、竞得人与村集体签订合作协议、责任追究、附则。
(一)关于总则。主要明确编制意义及指导思想、村集体三产用地公开交易出让方式、适用范围等。
(二)关于预留三产用地公开交易申请。主要明确村集体申请预留三产用地进行公开交易的前体及必要条件。
(三)部门及村集体职责。主要明确预留三产用地进行公开交易过程中涉及部门及村集体的职责。
(四)房地产企业参与资格。明确了参与柳东新区预留三产用地公开交易的房地产企业的资格及村集体选择房地产企业参与的两种方式。
(五)土地出让条件及公开交易要求。明确了预留三产用地进行公开交易过程中地块规划条件、公开交易要求、确定公开交易起始回建物业基数。
(六)三产用地公开交易基本流程。明确了预留三产用地进行公开交易的基本流程。
(七)竞得人与村集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了预留三产用地出让后竞得人应与村集体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及《安置物业确认函》。
(八)责任追究。明确村集体预留三产用地公开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
(九)附则。主要明确《暂行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