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东管发〔2021〕18号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背景
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在重申原有政策的同时,充实了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相关内容。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2020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2020年11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规范。由于多方面原因,柳东新区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农村宅基地指标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以及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的问题突出。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亟需出台相关文件。
二、《实施方案》制定依据
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履职能力建设提升基层农房管控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53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农规〔2020〕7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柳资源规划发〔2021〕2号)、《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办理近期发展区域内涉及的村屯新增宅基地审批手续的通知》(柳东管发〔2019〕1号)、《柳州市柳东新区私房规划管理办法》(柳东管发〔2009〕50号)等。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认真贯彻(农经发〔2019〕6号)文件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要求,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一户一宅”,突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细化和规范,着力建立“新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为基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提供基本遵循,制定《实施方案》。
四、《实施方案》意见采纳情况
本《实施方案》由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起草,征求了《实施意见》具体实施单位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意见,业务指导部门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东分局,柳东建设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并由新区政策法规处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核,修改完善后经新区常务会讨论通过,报管委会发文。
四、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严格实施村庄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二是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在6种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新区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户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三是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共有6种情形不予批准。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政府提出申请,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批次组织编制农用地转用材料,并在三级联审系统中进行上报。四是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与使用管理。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及时公开审批结果。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管理。经批准用地建房后、农户建房过程中、农户建房结束后,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三到场”要求加强监管。五是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
五、相关注意事项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房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三)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本村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四)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前,暂适用本方案。对农村村民成员界定与本方案规定不同的,按经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执行。本方案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