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3号)及2022年3月24日修订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对《关于印发〈柳东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柳东管发〔2011〕35号)、《关于印发〈柳东新区诚信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柳东管办〔2011〕46号)予以废止。现就废止《柳东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与《柳东新区诚信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文件的背景
(一)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2021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涉及“社会抚养费”的表述予以删除。2021年9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废止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层面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项目进行了全面废止。
(二)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随后国家及自治区相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目前人口计生工作已由从控制人口向“支持生育”转变,而《柳东新区诚信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中关于奖励对象“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并落实结扎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等内容限制了人口增长,与《决定》和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精神不相符,为促进柳东新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建议对《柳东新区诚信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二、废止文件的理由
(一)2011年10月14日,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出台了《柳东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柳东管发〔2011〕35号)。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社会抚养费规定已被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被废止。因此《柳东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无法作为柳东新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且与当前人口工作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为此,予以废止。
(二)2011年11月,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由于该文件出台时间较长,部分条款与当前人口工作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为此,予以废止。
三、废止文件的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要求,柳东新区组织开展了新区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柳东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柳东管发〔2011〕35号)、《关于印发〈柳东新区诚信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柳东管办〔201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