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音频解读】关于《柳东新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 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  |   发布日期: 2024-03-22 14:55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意义是什么?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总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切实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有效保护耕地,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遏制耕地撂荒,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二、补贴对象是谁?

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已流转给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的耕地,补贴资金仍直接发放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除有其他特殊情形外。

国有农场职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协议必须上报所在县和乡镇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或耕地承包协议已丢失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由农场自己经营耕种或流转给非本农场职工耕种的,不得申报补贴。

三、补贴发放时间有什么要求?

原则上在630日前发放到位。

四、补贴依据是什么?

原则上补贴面积以土地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因各种原因尚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可按照二轮延包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给予登记。

计算公式:农户补贴面积=确权登记面积(二轮延包面积、计税耕地面积)-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

农户承包地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由镇政府每年组织核实。新区社会事务局牵头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统计等部门(单位)参与审核、抽查。

五、哪些情形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一)非农业征(占)用改变用途的耕地。

(二)退耕还林(草)、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等改变用途的耕地。

(三)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四)占补平衡、进出平衡中“补”和“进”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

(五)撂荒一年(包含)以上的耕地。(2023年全年未耕种且截至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登记时仍未耕种的,可认定为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其他情形(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环耕地情形的)。

六、承包耕地内种植哪些作物可以补贴,哪些作物不可领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应当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要求,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对于种植一年生草本果品类作物且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予以补贴,如:草莓、瓜类、一年生中草药等。

种植作物对耕地质量造成影响且不符合耕地认定条件的不予补贴,如葡萄、百香果、罗汉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多年生中药材和花卉等。纳入年度耕地变更图斑调查举证并通过国家核查认定为耕地的,可予以补贴。

七、有哪些奖惩措施?

(一)对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耕地,各地可视情况适当提高这类耕地的亩均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亩。

(二)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因污染农田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

(三)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农户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可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补贴资格。

八、每亩补贴多少钱?

每年常规补贴面积原则上执行统一补贴标准。由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统筹上年结余资金和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结合当年柳东新区核实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和常规补贴面积进行测算,每个县的亩平均补贴标准会不相同。

计算公式:上年结余资金+当年下达的资金=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常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九、以什么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实名制管理。农户当年的补贴面积经过层层审核,柳东新区管委会审准,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存入农户的“一卡通”账号,农户持“一卡通”到金融机构领取补贴款。

十、农户的信息有变化如何更改?

为确保农户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农户的信息和补贴面积当年有变更的,必须经本人签字确认,所在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送到镇财政所或镇社会事业办更改及备案。

十一、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以下情形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1.编造、伪造虚假村组、农户姓名,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

2.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多报补贴面积的;

3.村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集中保管农户一卡通银行卡(存折)的;

4.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的;

5.收集农户一卡通银行卡(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的;

6.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

7.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的;

8.收缴的违规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的;

9.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公告补贴标准的。

十二、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如何处罚?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对相关人员应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发现问题如何举报?接到举报如何处理?

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局及两镇财政所及社会事业办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据事实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受到法律保护。

十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涉及哪些政策法规?

1.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94)

2.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3.《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4. 《财政厅 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94号)

5.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国务院扶贫办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

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规〔20227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9.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10.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14.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15.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自然资发〔202224号)

16.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撂荒耕地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327号)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音频解读】关于《柳东新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 | 发布时间:2024-03-22 14:55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意义是什么?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总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切实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有效保护耕地,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遏制耕地撂荒,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二、补贴对象是谁?

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已流转给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的耕地,补贴资金仍直接发放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除有其他特殊情形外。

国有农场职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协议必须上报所在县和乡镇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或耕地承包协议已丢失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由农场自己经营耕种或流转给非本农场职工耕种的,不得申报补贴。

三、补贴发放时间有什么要求?

原则上在630日前发放到位。

四、补贴依据是什么?

原则上补贴面积以土地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因各种原因尚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可按照二轮延包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给予登记。

计算公式:农户补贴面积=确权登记面积(二轮延包面积、计税耕地面积)-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

农户承包地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由镇政府每年组织核实。新区社会事务局牵头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统计等部门(单位)参与审核、抽查。

五、哪些情形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一)非农业征(占)用改变用途的耕地。

(二)退耕还林(草)、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等改变用途的耕地。

(三)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四)占补平衡、进出平衡中“补”和“进”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

(五)撂荒一年(包含)以上的耕地。(2023年全年未耕种且截至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登记时仍未耕种的,可认定为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其他情形(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环耕地情形的)。

六、承包耕地内种植哪些作物可以补贴,哪些作物不可领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应当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要求,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对于种植一年生草本果品类作物且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予以补贴,如:草莓、瓜类、一年生中草药等。

种植作物对耕地质量造成影响且不符合耕地认定条件的不予补贴,如葡萄、百香果、罗汉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多年生中药材和花卉等。纳入年度耕地变更图斑调查举证并通过国家核查认定为耕地的,可予以补贴。

七、有哪些奖惩措施?

(一)对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耕地,各地可视情况适当提高这类耕地的亩均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亩。

(二)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因污染农田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

(三)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农户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可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补贴资格。

八、每亩补贴多少钱?

每年常规补贴面积原则上执行统一补贴标准。由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统筹上年结余资金和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结合当年柳东新区核实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和常规补贴面积进行测算,每个县的亩平均补贴标准会不相同。

计算公式:上年结余资金+当年下达的资金=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常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九、以什么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实名制管理。农户当年的补贴面积经过层层审核,柳东新区管委会审准,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存入农户的“一卡通”账号,农户持“一卡通”到金融机构领取补贴款。

十、农户的信息有变化如何更改?

为确保农户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农户的信息和补贴面积当年有变更的,必须经本人签字确认,所在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送到镇财政所或镇社会事业办更改及备案。

十一、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以下情形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1.编造、伪造虚假村组、农户姓名,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

2.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多报补贴面积的;

3.村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集中保管农户一卡通银行卡(存折)的;

4.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的;

5.收集农户一卡通银行卡(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的;

6.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

7.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的;

8.收缴的违规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的;

9.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公告补贴标准的。

十二、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如何处罚?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对相关人员应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发现问题如何举报?接到举报如何处理?

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局及两镇财政所及社会事业办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据事实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受到法律保护。

十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涉及哪些政策法规?

1.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94)

2.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3.《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4. 《财政厅 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94号)

5.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国务院扶贫办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

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规〔20227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9.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10.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14.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15.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自然资发〔202224号)

16.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撂荒耕地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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