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规〔2018〕2号
东城集团,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柳东新区人才特区战略目标,优化园区人才聚集环境,有效解决园区各类人才居住问题,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柳东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柳东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柳东新区人才特区战略目标,优化园区人才聚集环境,有效解决园区各类人才居住问题,规范人才公寓管理,结合柳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柳东新区人才公寓主要用于新区各类人才在工作期间的政策性租赁周转用房。
第三条 在柳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指导下,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柳东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统筹管理工作,并牵头进行人才认定工作,相关部门配合认定;柳东新区财政局(下称柳东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相关资金筹措及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东新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各类人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申请人才公寓:
A类人才: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桂办发〔2017〕36号)文件中认定的人才。
(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
(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四)柳东新区规模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担任副总及以上职务)。
(五)符合《柳东新区柔性引才管理办法(试行)》(柳东管发〔2017〕261号)认定的人才。
(六)符合《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柳东管发〔2016〕59号)规定,进站的博士研究生。
(七)拥有个人发明专利,或者作为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三在新区实际开展转化工作的人才。
(八)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认为可享受A类人才待遇的其他人员。
B类人才: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获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认为可享受B类人才待遇的其他人员。
C类人才:
(一)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人员。
(二)全日制本科人员。
(三)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认为可享受C类人才待遇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柳东人社局每年定期公开发布申请通知、当年承租价格等公告。
(二)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租赁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学历(学位)、职称或职务证明等材料;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且所在单位未安排住房的相关材料;
4.所在单位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5.劳动合同签订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初审。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
(四)复核。柳东人社局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及材料进行复核。
(五)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柳东新区管委会网站、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市场等公共场所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承租审核合格的,柳东人社局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才评分情况及房源状况给予安排公寓,评分规则另行制定。
柳东人社局、申请单位、申请人三方共同签订《柳东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承租人才公寓的申请人应按照《柳东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负责督促申请人遵守人才公寓和物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房型、价格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租赁户型:
1.一室一厅(面积42.3㎡)。
2.两室一厅(面积58.4㎡)。
3.三室一厅(面积83.3㎡)。
4. 三室二厅(面积89.9㎡)。
(二)户型申请资格
1. A类人才可以申请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等4种户型,具体户型安排根据申请人家庭人数、剩余房源等情况综合考虑。
2. B类人才可以申请两室一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具体户型安排根据申请人家庭人数、剩余房源等情况综合考虑。
3. C类人才可以申请三室一厅、三室二厅,须3人合租,限本人租住。
(三)收费原则
1. 人才公寓租赁价格约为同类地段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具体价格以当年公布为准。
2.各类人才租赁人才公寓期间,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更新的费用,以及产生的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3.属于A类人才可以免费租住人才公寓,免费期限为12个月。免费租住时间使用完后继续租住的,按当年公布的价格缴纳公寓租金。
4.人才公寓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室内保洁、水电公摊、室内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和更新等费用,纳入柳东人社局年度预算,由柳东新区管委会承担。
第八条 人才公寓实行先缴纳租金后入住的原则。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还应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2个月租金收取。承租人应按照规定缴纳租金,如不及时缴纳租金,将视同违约退房处理。租赁合同终止,无违约责任的,全额退还保证金,如产生违约责任的,则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
第九条 租住期限。根据承租人的具体情况,可选择的租住时间为1个月至12个月,或者日租。原则上租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柳东人社局对人才公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审核入住资格,并建立人才公寓住房诚信档案,对人才公寓使用、入住情况进行统计,做好上报工作。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条 租赁到期,承租人应结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租金、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等相关费用。用人单位应协助柳东人社局做好腾退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到签订的租赁期,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须由用人单位提前1个月向柳东人社局提出退出申请,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二条 入住人才应在接到柳东人社局发出的腾退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腾退人才公寓,腾退期间租金标准不变。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时腾退的,经柳东人社局审核报柳东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可再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租金按同类地段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由柳东人社局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收回,期间按同类地段租赁住房租金的3倍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内配备的设施设备,申请人入住后有权使用,同时也有义务维护好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申请人在入住前以及退房后,须与物业管理方对公寓设施进行盘点,并在设施盘点清单上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租住资格:
(一)在柳州市购房的;
(二)在柳东新区服务期满或服务期提前终止的;
(三)不按时缴纳租金的;
(四)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申请人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六)恶意损坏公寓内设施,违反租赁协议的。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租或转租人才公寓的,除解除租赁手续收回承租住房,还应参照当时同类地段租赁住房租金的4倍标准追缴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学历、住房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获得人才公寓使用权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人才公寓的,在未来3年度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的申请。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指在本市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其中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房改房、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市场运作建房等。
第十九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