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规〔2018〕12号
东城集团,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柳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柳东新区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7日
柳东新区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根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和《柳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柳政规〔2018〕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柳东新区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政策,结合柳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扶持对象
工商、税务关系均注册登记在柳东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机器人、机器人核心零部件、机器人系统集成及配套、机器人服务(研发、检测认证、展示推广、咨询、培训等)。
(二)其他经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研究认定为适合扶持的对象。
第二章 内容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仅限于生产设备和仪器及实验设备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扶持,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扶持1亿元。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仅限于生产设备和仪器及实验设备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扶持标准。
第四条 场地扶持
(一)购地自建厂房的企业,为充分运用好柳州市出台的优惠政策,优先协助企业申请项目列入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优先发展产业,按柳州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若项目未列入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优先发展产业,在企业完成土地竞买,并办理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的一年内开工建设的,给予企业相当于柳州市工业用地基准价格30%的扶持。
(二)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含夹层办公楼)给予前三个租赁年租金扶持,第一租赁年给予100%租金扶持,第二租赁年给予70%租金扶持,第三租赁年给予50%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上限不超过5000平方米),第四租赁年起按照柳东新区现行厂房租金优惠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条 财政贡献扶持
为充分运用好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协助企业优先申请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若企业未获得认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第1年到第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等额扶持,给予第6年至第7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等额扶持。
第六条 市场开拓奖励
(一)机器人本体及智能装备企业
每年按照企业整机售价(不含税)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多享受不超过三年的奖励。当企业年度销售的整机为100-500台(含500台)时,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年度销售整机为500-1000台(含1000台)时,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年度销售整机为1000-2000台(含2000台)时,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销售整机超过2000台时,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二)机器人核心零部件企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和机器人服务机构
按企业经核定的机器人相关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多享受不超过三年的奖励。
第七条 首台套奖励
企业获得柳州市给予的工业机器人首台套设备奖励的,柳东新区给予50%的奖励。
第八条 产业链扶持
柳东新区工业企业采购柳东新区智能装备企业产品的,按企业采购合同的20%给予扶持,每年每个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技术平台建设和使用扶持
(一)扶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研发检测、实验验证、认证认可、人才培训等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成效明显的,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成效明显、运营支出大于收入的平台运营单位,经专项评估后,给予运营维护扶持,年扶持金额为平台运营收支实际差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不超过5年。
(二)柳东新区企业使用经认定的技术平台服务,按其使用费的1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并购
鼓励企业并购国内外机器人相关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对并购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并购重组项目,给予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等中介费用的50%扶持,每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
对经认定的智能装备产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项目生产启动资金贷款贴息,贴息年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扶持期限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500万元。
第十二条 重大推介交流扶持
参照《柳东新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柳东规〔2018〕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针对特别重大推介交流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扶持标准。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三条 以上扶持、奖励对象均指2018年1月1日后在柳东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四条 同一事项适用柳东新区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 按年度兑现的优惠政策,经柳东新区认定资格,原则上在次年上半年予以兑现。
第十六条 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条款所涉及的所有财务数据,由柳东新区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原有政策、办法与本办法有异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