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规〔2018〕21号
东城集团,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柳东新区管委会工作顾问聘任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柳东新区管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经研究,现将《柳州市柳东新区管委会工作顾问聘任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委会工作顾问聘任暂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发挥工作顾问在柳东新区管委会重大经济社会管理决策过程中的“智囊团”作用,全面提高柳东新区管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柳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东新区管委会工作顾问,是指根据柳东新区管委会工作的实际需要,以柳东新区管委会名义聘请的国内外专家及高级管理人才。
第三条 柳东新区管委会聘请的工作顾问分为柳东新区管委会名誉顾问、柳东新区管委会专家顾问、柳东新区管委会专题顾问三类。柳东新区管委会名誉顾问聘请的对象为拥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国内外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柳东新区管委会专家顾问分为工业专家顾问、农业专家顾问、城建专家顾问、科技专家顾问、教育专家顾问、文化专家顾问、卫生专家顾问等。聘请的对象是在其所从事的技术领域及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领域专业水平较高,并愿意为柳东新区服务的专家、学者;柳东新区管委会专题顾问是为了开展某项课题研究或技术攻关聘请的顾问,可根据项目需求临时聘请,项目完成即解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工作顾问聘任工作由柳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实施,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柳东人社局”)负责牵头组织,按照"统一管理、分类使用"的原则,对聘任的顾问进行管理,并负责指导柳东新区各需求部门做好沟通联络、决策咨询、制度制定以及建档立卷等工作。
第五条 柳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负责对工作顾问聘任材料的审定,对工作顾问聘任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 柳东人社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建立统一的分领域、分行业的高级人才数据库;负责会同需求部门制定拟聘顾问的具体资格条件;负责拟聘顾问的资格审核和报批工作,并颁发聘书;负责建立聘任顾问工作档案,记录顾问参与咨询、指导的具体情况;定期将顾问的年度工作情况、调研成果等进行整理、汇总并上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柳东新区各需求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提报需求计划、确定拟聘顾问的基本条件、工作待遇以及年度资金需求等;负责推荐、选用拟聘专家;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负责聘用顾问来新区期间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收集、整理聘用顾问聘任期间内各类资料建档归卷工作。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聘任的工作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关心支持柳东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愿意为柳东新区发展出谋划策,或对柳东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
(二)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声誉的院士、教授、高级工程师以及其他柳东新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三)经济界、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顾问工作;
(五)自愿接受聘请;
(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九条 评审程序:柳东新区管委会工作顾问由需求部门推荐,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柳东人社局办理聘任审批手续。
(一)需求部门根据工作的需求可随时向柳东人社局申请推荐拟聘工作顾问人选,并向柳东人社局提交《柳东新区聘请工作顾问推荐表》。
(二)柳东人社局接收推荐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提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条件进行最终审定,审定通过后颁发聘书。工作顾问聘书由柳东人社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聘任的顾问以现场或者远程指导等方式为柳东新区各需求部门提供服务,聘期为2年。每年根据工作需要柳东新区管委会的名义邀请工作顾问来柳东新区指导;各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需要,不定期邀请顾问主持和参与部门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待遇和职责
第十一条 聘任为柳东新区管委会工作顾问并通过各种方式为新区提供指导的专家,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信息咨询费:根据顾问当年服务质量和贡献,按院士不超过20000元、其他顾问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应邀来柳东新区指导的顾问专家的往返交通费及食宿费用实报实销;
(三)特邀列席柳东新区管委会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有关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四)应邀来柳东新区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柳东新区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五)按协商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 聘任的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应邀列席柳东新区各类专题项目讨论会,应邀参与柳东新区组织的咨询认证活动;
(二)每季度可按照特定渠道调阅柳东新区管委会下发的有关文件;
(三)可以独立为柳东新区管委会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应邀参与的咨询活动的情况,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五)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第十三条 聘任的顾问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职业道德,以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的态度进行咨询认证;
(二)在国内外宣传柳东新区、推介柳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积极介绍和组织客商来柳东新区考察、洽谈项目;
(三)积极推进柳东新区与国内外的经贸、科技等交流合作,帮助柳东新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项目;
(四)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主动为柳东新区培养一批优秀中青年人才;
(五)根据合作项目或课题约定,按时按质完成协议内容;
(六)对咨询事项和有关资料保守秘密;
(七)对于顾问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五章 联络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聘任顾问的以下日常管理工作由柳东人社局负责:
(一)建立聘任顾问工作档案,记录顾问参与咨询、指导的具体情况;
(二)做好顾问的有关联络工作;
(三)做好柳东新区管委会领导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协助管委会领导每年联系一次顾问,及时将顾问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报送柳东新区管委会领导参阅;
(四)协调有关用人单位每年对顾问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定期将顾问的年度工作情况、调研成果等进行整理、汇总并上报柳东新区管委会;
(五)重大节日及顾问生日向顾问发慰问函(电);
(六)负责专家信息咨询费等相关费用的发放核销。
第十五条 受聘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柳东新区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指导服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影响咨询指导服务工作进行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经柳东新区管委会同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
(七)聘任期满未续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柳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同一个人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有政策与本办法有异议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