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规〔2018〕25号
东城集团,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柳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柳东新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柳东新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扶持对象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柳东新区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等多种方式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商务会展、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旅游休闲、商贸服务、健康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
(四)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五)研发中心、企业科技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在新区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一定额度的,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75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75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1.5亿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1.5亿美元以上(含本数)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如有中方投资者出资,在计算奖励标准时按出资比例核减中方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级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经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企业投产后上缴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所得部分,按其第1至2年、第3至5年分别按100%、50%的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
第六条 优先保障外商投资项目的用地,实施灵活的用地年限政策和出让金收取方式。
第七条 优先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
第八条 社会资本自主招商引进外资项目代建场地并出租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可给予代建方用地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补助50万元人民币;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并由代建方和承租方按照投资比例分配。
第九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研发总部,租赁由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建设的研发大楼、总部大楼等物业,所需费用5年内由新区全额扶持。
第十条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牵头主办国际行业峰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根据规模及影响力,经管委会认定,可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扶持。
第十一条 对园区内企业经批准通过跨境并购获取境外知名品牌、专利的,经管委会研究认定,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凡引进外商在新区投资,给予第一引资人、商会、企业或中介机构(非公职人员)奖励。其中属于战略新兴产业中的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的,且国(境)外合同到位资金300万美元以上(包含300万美元),给予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实行奖励;属于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的项目,且国(境)外合同到位资金750万美元以上(包含75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实行奖励。以上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税)。项目资金到位认定按照《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柳政发〔2016〕57号)。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三条 对技术含量高、经济贡献大、推进速度快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经管委会研究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给予企业专项扶持。
第十四条 同一事项适用于柳东新区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个人,自享受之日起,在新区设立的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企业,运营期间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和严重偷逃税款或违反本办法的,取消企业享受的扶持或奖励,并对己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于本办法有异议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