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309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标  题:
柳东规〔2019〕25号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东规〔2019〕2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柳东规〔2019〕25号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19-11-26 08:42   

柳东规〔2019〕25号

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

柳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柳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桂财农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东新区托管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行政村及村民小组经过改革、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联合社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镇、村(社区)农民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股东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经联社章程制定具体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对雒容镇、洛埠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统计。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代表组成。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

(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讨论决定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确权后形成集体资产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村集体竞技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集体经济组织预决算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具体名额参照村民代表人数确定。分社股东代表人数参照村民代表占全村人口比例确定。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

(三)表决通过超出预决算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人员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应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人员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在村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根据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财务事项,并按月向镇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支出预警制度。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财务状况,并有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签名。

财务公布栏旁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半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并向股东代表大会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财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财务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建议集体经济组织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股东认为有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可向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309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标  题:
柳东规〔2019〕25号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东规〔2019〕2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柳东规〔2019〕25号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19-11-26 08:42 

柳东规〔2019〕25号

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

柳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柳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桂财农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东新区托管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行政村及村民小组经过改革、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联合社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镇、村(社区)农民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股东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经联社章程制定具体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对雒容镇、洛埠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统计。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代表组成。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

(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讨论决定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确权后形成集体资产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村集体竞技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集体经济组织预决算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具体名额参照村民代表人数确定。分社股东代表人数参照村民代表占全村人口比例确定。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

(三)表决通过超出预决算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人员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应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人员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在村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根据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财务事项,并按月向镇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支出预警制度。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财务状况,并有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签名。

财务公布栏旁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半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并向股东代表大会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财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财务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建议集体经济组织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股东认为有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可向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印发


版权所有: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0772-2671017

备案号:桂ICP备05013436号 桂公网安备450290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