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480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标  题:
柳东规〔2020〕4号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修订印发《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东规〔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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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东规〔2020〕4号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修订印发《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的通知

来源: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0-08-19 15:30   

柳东规〔20204

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结合新区实际,管委会对《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柳东管发〔20165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83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吸引适合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发展需要的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领域应是紧紧围绕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汽车、智能轨道交通、电子光电、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以及研发设计、检测服务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坚持与高新区企事业单位、院校流动站合作,采取联合培养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条 设立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博管办”),高新区博管办设在柳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上接受全国博管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主要负责管理研究、解决和协调工作站的重大问题,制定、解释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管理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相关资金。

第五条 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设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分站”)。申请设立分站的企事业单位需填报《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和《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经高新区博管办初步审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经批准后即为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

第六条 柳州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分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与经营地在高新区(柳东新区)园区内,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尚未成立分站或博士后工作站;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七条 高新区博管办职责:

(一)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二)开展与博士后流动站的合作,联合培养博士后科研人才,并与分站、博士、流动站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协助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退站手续及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协助分站解决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四)根据全国博管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定期对分站及博士后研究工作进行评估。

(五)协助在站的博士后申请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及高新区的有关资助及奖励;统筹管理上级部门拨付的有关博士后资助及奖励资金。        

第八条 分站主要职责:

(一)根据企事业单位自身发展和人才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可自行推荐博士后人选。

(二)制定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组织机构及制度,包括:工作机构及人员设置;进出站管理、科研管理、考核、经费管理、学术交流和激励约束、后勤服务等制度。

(三)与博士后共同实施研究项目,提供研究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等保证,包括为博士后提供科研设备、办公场所、图书资料等科研基础条件、配备相应科研团队、科研经费预算及执行;与博士后签订有关工资、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协议。

(四)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招收宣传、考核评审。规范博士后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组织开展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严格进出站管理。适时对博士后研究工作作出评估总结,并每年向高新区博管办报送工作进度及总结材料;接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高新区博管办的评估与考核。

第三章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九条 招收对象

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获得博士学位,且获得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的人员,可申请进入高新区博士后工作站。若申请者在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学科领域成绩突出,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

第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招收博士的具体条件面向社会予以公布;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理论水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以及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考查,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如在职人员进站服务需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研究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进站需提供以下材料至高新区博管办:

(一)申请人须先在“中国博士后”官网的“进出站”系统注册后,在线填写《博士后申请表》,并提交该表中所涉及的发表论文、专著、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的纸质版。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工作站和流动站需分别提交考核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及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档案存档证明。

(三)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提供该地区身份证。

(四)博士学位证书:1. 应届博士毕业生进站时,可先凭博士毕业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证明》或《答辩决议书》办理进站,进站6个月内须将博士学位证书交设站单位核验及备案,未按时提交博士学位证书人员应予以退站;2. 国外、境外、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在进站时或进站6个月内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位学历认证书》(外籍人员不适用此项),未按时提交人员应予以退站。

(五)从固定工作岗位辞职做博士后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或《辞职证明》,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上述材料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出具。

(六)定向、委托培养博士毕业生和在职人员须提交定向、委培单位或在职单位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研究的证明(定向、委培单位或在职单位人事或干部部门出具)。

(七)体检表(申请者需在当地三甲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接收)。

(八)申请进第二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交第一站出站的证明。

第十三条 审批

(一)博士登录“中国博士后”官网的“进出站”系统,上传提交相应进站电子材料,完成线上进站申请,并将完整的纸质进站材料提交至分站审批。

(二)分站凭本单位账号登录“中国博士后”官网进行线上进站审批,同时将接收并审核后的进站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到高新区博管办审批。

(三)高新区博管办联合流动站进行线上申报材料预审,线上预审通过后,通知分站提交进站纸质材料,进站纸质材料审批通过后为博士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四条 批准进站的博士应与工作站、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博士还需与具体合作开展项目研究的分站另行签订《课题研究协议》,明确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目标、人员薪资、社保等其他事项。

第四章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课题

博士后研究课题一般由分站与博士后研究讨论提出,并经工作站评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开题报告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须提交开题相关材料,由分站组织评审专家参加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博士后需提交《柳州高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申请表》《博士后课题研究项目申报书》《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经专家组评议,若认为博士后开题报告所列课题具有重要意义和可行性的,即可进入课题研究;如专家组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开题要求的,博士后须在3个月内重新作开题报告,届时仍不符合要求者予以退站。

第十七条 工作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设站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如研究工作实际需要,经各方协商同意后可提前或延长出站时间,并报全国博管办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申请提前出站者,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申请延期出站者,延期出站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出国有关规定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课题需要,经高新区博管办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与课题相关的合作研究、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 研究成果归属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执行,其他涉及事宜由高新区工作站、流动站、分站和博士后协商决定,具体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博士后的档案可由高新区工作站保管或保留在原档案保管单位。为使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管理具有延续性,高新区工作站及分站须妥善保管在站期间博士后的所有纸介材料,并建立博士后人事档案,待其出站后,将其在站期间档案材料移交其人事档案保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定

工作站结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己取得的科研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评定在站博士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户口落户及配偶、子女随迁,博士后在站期间,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落户高新区集体户;子女入学(园)按柳州市有关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房 在站博士后可免费租赁高新区人才公寓(只免房租,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自行承担),博士后期满出站应将住房退回。

第五章经费资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由高新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博士后工作经费(简称“本级博士后经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安排的博士后专项补助资金(简称“上级博士后专项资金”)组成。主要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博士后生活补助、奖励、外出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或会议、论文发表、社会保险;专家考核评审、建站经费等;其中,提取不高于博士后工作经费总额的3%作为高新区博管办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级博士后经费具体内容及分配

(一)博士后生活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高新区工作站给予在站博士后每人每月发放30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24个月。

(二)博士后科研成果奖励

1. 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博士后,高新区工作站按照一、二、三等奖的等次分别给予其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

2. 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博士后给予2万元奖励。

(三)分站邀请专家和博士后导师前来参与博士后考核工作的,高新区工作站可为专家导师(不得超过7人)和博士后报销参与考核相关的住宿费和交通费,具体参照高新区管委会差旅费标准执行。

(四)鼓励博士后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为调动博士后知识产权创造、实施、保护的积极性,加快提高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根据高新区管委会鼓励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有关政策,协助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请相关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五)分站建站经费。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成立的、并成功招收博士进站的分站提供一次性建站经费资助10万元,用于资助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博士后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六)院校合作指导费。博士后在站期间(2年),高新区工作站需向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合作院校流动站支付管理费和导师指导费,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以双方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博士后专项资金具体内容及分配

(一)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士后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结合高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士后专项资金的80%用于发放博士后补助。

(二)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士后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结合高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士后专项资金的20%用于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培训、会议、发表论文等涉及博士后研究相关事项。

(三)博士后参加课题项目相关的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或会议费用根据高新区管委会培训及会议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四)博士后凭借有效票据可报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的相关费用。

(五)鼓励发表高质量学术论著

1. 若博士后在站期间,其与在站研究课题相关的文章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以主持人(第一作者)身份收录1篇以上(含)或有1篇以上(含)录用通知,给予其本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2. 若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国内专业领域核心期刊上以主持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在站研究课题相关的3篇以上(含)文章/论文或有3条以上(含)文章录用通知,给予其本人一次性奖励6000元。

3. 若博士后在站期间,在重要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含),给予其本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研经费资助。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高新区博管办协同在站博士后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获批的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文件和资助指南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进入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在站期间薪资参考柳东新区主管科员岗位相关标准予以发放,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具体事宜以协议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进入高新区分站做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分站将在站期间的博士后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参照本单位同等人员,视博士后研究工作内容、工作表现等情况提供博士后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等,具体事宜以协议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三十条 超出签订的博士后工作协议上规定的项目时间而未完成相关博士后研究工作,需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在延期出站期间不再享受高新区工作站的生活补助,同时也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奖励。

第六章博士后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中期考核

(一)进站第12个月,分站须组织5-7名专家(含博士后导师)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度、研究水平、综合素质能力进行中期考核,检查其阶段性成果。

(二)中期考核主要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大类。基本完成开题考核报告中的中期计划,以及完成分站和博士后导师提出的中期基本科研要求的,视为合格;在达到合格的基础上,有较好科研成果者可以评为良好;表现突出者,可根据具体科研情况评为优秀。被评为不合格者留站查看,3个月后仍达不到科研要求的予以退站处理。

(三)中期考核需提交《柳州高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博士后中期考核报告》。

第三十二条 出站考核

(一)在站第23个月,博士后需提交出站材料申请出站,参加博士后出站答辩评审会。分站组织5-7名专家(含博士后导师)对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出站标准和要求,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

(二)出站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类。完成博士后进站时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内容,按照分站和流动站的博士后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出站标准完成相关出站任务和要求的博士后可以评为合格;在站期间做出较好科研成果的博士后可以评为良好;对于在站期间表现突出,对工作站、分站、流动站有重大贡献的博士后可以评为优秀;被评为不合格者,根据评审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将给予退站处理。

(三)流动站或分站专家导师提出的考核意见是出站成果不显著、不完善或不合格的,则博士后需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流动站或分站专家导师审核同意,否则作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出站条件

(一)申请出站考核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根据《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博管办19953号)和《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要求,博士后需完成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2. 完成博士后进站时签署的相关协议里规定内容。

3. 博士后研究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需至少有2篇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录用。

4. 按照分站和流动站的博士后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出站基本要求和标准完成相关出站任务。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未完成、要求未达标、所交材料不完整、逾期不交者,不得参加出站考核。时间可宽限在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并接受出站考核,3个月内仍未完成者,作退站处理。

第七章 博士后出站及退站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办理出站需准备以下出站材料:

(一)申请人须先在“中国博士后”官网的“进出站”系统登录后,在线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二)申请人需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柳州高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以及有关博士后工作书面总结材料、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及发表论文等清单材料。

(三)高新区博管办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博士后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须分别提供)。

(四)博士后出站后选择留设站单位工作或流动到新单位工作的,需提交接收单位接收函、商调函或同意录用证明等过程性材料。如接收单位为企业,同时需提供自出站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如接收单位无人事管理权限,同时需出具接收单位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立户证明。

(五)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出站手续

(一)博士后登录“中国博士后”官网的“进出站”系统,上传提交相应出站电子材料,完成线上出站申请;并将完整的纸质出站材料提交至分站审批。

(二)分站凭本单位账号登录“中国博士后”官网进行线上出站审批;同时将接收并审核后的出站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到高新区博管办审批。

(三)高新区博管办联合流动站进行线上申报材料预审。线上预审通过后,通知分站提交出站纸质材料。出站纸质材料审批通过后为博士办理出站手续。

(四)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经设站单位同意,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获取电子版《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一)博士课题经整改后,博士后分站、流动站、工作站等设站单位的评价仍然不合格的。

(二)未能同时按照分站、流动站、工作站三方的博士后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出站基本要求、标准、条件完成相关出站指标的。

(三)未完成博士后进站时签署的相关协议里规定内容的。

(四)博士后科研工作所需材料不完整、逾期不交的。

(五)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七)连续15天无故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八)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九)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七条 凡退站处理的博士后,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将终止博士后及其家属、子女的一切待遇福利。

第三十八条 鼓励成功出站的博士后继续留在高新区(柳东新区)就业、创业。凡与获批出站的博士后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博士后均可享受柳州市或高新区(柳东新区)相关人才办法中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凡获批出站后的博士后,与高新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薪资按照所聘岗位标准执行,其社保缴费标准按照《柳东新区管委会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柳东管办〔201811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四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流动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和流动站技术获利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博管办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政策文件为准,并严格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涉及高新区(柳东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高新区(柳东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同一个人同一事项适用柳州市和高新区(柳东新区)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柳东管发〔20165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83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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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0-2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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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3日
标  题:
柳东规〔2020〕4号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修订印发《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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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东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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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东规〔20204

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结合新区实际,管委会对《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柳东管发〔20165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83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吸引适合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发展需要的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领域应是紧紧围绕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汽车、智能轨道交通、电子光电、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以及研发设计、检测服务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坚持与高新区企事业单位、院校流动站合作,采取联合培养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条 设立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博管办”),高新区博管办设在柳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上接受全国博管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主要负责管理研究、解决和协调工作站的重大问题,制定、解释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管理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相关资金。

第五条 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设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分站”)。申请设立分站的企事业单位需填报《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和《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经高新区博管办初步审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经批准后即为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

第六条 柳州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分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与经营地在高新区(柳东新区)园区内,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尚未成立分站或博士后工作站;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七条 高新区博管办职责:

(一)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二)开展与博士后流动站的合作,联合培养博士后科研人才,并与分站、博士、流动站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协助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退站手续及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协助分站解决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四)根据全国博管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定期对分站及博士后研究工作进行评估。

(五)协助在站的博士后申请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及高新区的有关资助及奖励;统筹管理上级部门拨付的有关博士后资助及奖励资金。        

第八条 分站主要职责:

(一)根据企事业单位自身发展和人才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可自行推荐博士后人选。

(二)制定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组织机构及制度,包括:工作机构及人员设置;进出站管理、科研管理、考核、经费管理、学术交流和激励约束、后勤服务等制度。

(三)与博士后共同实施研究项目,提供研究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等保证,包括为博士后提供科研设备、办公场所、图书资料等科研基础条件、配备相应科研团队、科研经费预算及执行;与博士后签订有关工资、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协议。

(四)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招收宣传、考核评审。规范博士后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组织开展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严格进出站管理。适时对博士后研究工作作出评估总结,并每年向高新区博管办报送工作进度及总结材料;接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高新区博管办的评估与考核。

第三章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九条 招收对象

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获得博士学位,且获得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的人员,可申请进入高新区博士后工作站。若申请者在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学科领域成绩突出,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

第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招收博士的具体条件面向社会予以公布;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理论水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以及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考查,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如在职人员进站服务需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研究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进站需提供以下材料至高新区博管办:

(一)申请人须先在“中国博士后”官网的“进出站”系统注册后,在线填写《博士后申请表》,并提交该表中所涉及的发表论文、专著、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的纸质版。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工作站和流动站需分别提交考核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及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档案存档证明。

(三)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提供该地区身份证。

(四)博士学位证书:1. 应届博士毕业生进站时,可先凭博士毕业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证明》或《答辩决议书》办理进站,进站6个月内须将博士学位证书交设站单位核验及备案,未按时提交博士学位证书人员应予以退站;2. 国外、境外、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在进站时或进站6个月内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位学历认证书》(外籍人员不适用此项),未按时提交人员应予以退站。

(五)从固定工作岗位辞职做博士后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或《辞职证明》,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上述材料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出具。

(六)定向、委托培养博士毕业生和在职人员须提交定向、委培单位或在职单位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研究的证明(定向、委培单位或在职单位人事或干部部门出具)。

(七)体检表(申请者需在当地三甲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接收)。

(八)申请进第二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交第一站出站的证明。

第十三条 审批

(一)博士登录“中国博士后”官网的“进出站”系统,上传提交相应进站电子材料,完成线上进站申请,并将完整的纸质进站材料提交至分站审批。

(二)分站凭本单位账号登录“中国博士后”官网进行线上进站审批,同时将接收并审核后的进站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到高新区博管办审批。

(三)高新区博管办联合流动站进行线上申报材料预审,线上预审通过后,通知分站提交进站纸质材料,进站纸质材料审批通过后为博士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四条 批准进站的博士应与工作站、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博士还需与具体合作开展项目研究的分站另行签订《课题研究协议》,明确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目标、人员薪资、社保等其他事项。

第四章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课题

博士后研究课题一般由分站与博士后研究讨论提出,并经工作站评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开题报告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须提交开题相关材料,由分站组织评审专家参加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博士后需提交《柳州高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申请表》《博士后课题研究项目申报书》《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经专家组评议,若认为博士后开题报告所列课题具有重要意义和可行性的,即可进入课题研究;如专家组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开题要求的,博士后须在3个月内重新作开题报告,届时仍不符合要求者予以退站。

第十七条 工作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设站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如研究工作实际需要,经各方协商同意后可提前或延长出站时间,并报全国博管办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申请提前出站者,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申请延期出站者,延期出站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出国有关规定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课题需要,经高新区博管办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与课题相关的合作研究、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 研究成果归属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执行,其他涉及事宜由高新区工作站、流动站、分站和博士后协商决定,具体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博士后的档案可由高新区工作站保管或保留在原档案保管单位。为使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管理具有延续性,高新区工作站及分站须妥善保管在站期间博士后的所有纸介材料,并建立博士后人事档案,待其出站后,将其在站期间档案材料移交其人事档案保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定

工作站结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己取得的科研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评定在站博士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户口落户及配偶、子女随迁,博士后在站期间,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落户高新区集体户;子女入学(园)按柳州市有关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房 在站博士后可免费租赁高新区人才公寓(只免房租,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自行承担),博士后期满出站应将住房退回。

第五章经费资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由高新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博士后工作经费(简称“本级博士后经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安排的博士后专项补助资金(简称“上级博士后专项资金”)组成。主要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博士后生活补助、奖励、外出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或会议、论文发表、社会保险;专家考核评审、建站经费等;其中,提取不高于博士后工作经费总额的3%作为高新区博管办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级博士后经费具体内容及分配

(一)博士后生活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高新区工作站给予在站博士后每人每月发放30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24个月。

(二)博士后科研成果奖励

1. 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博士后,高新区工作站按照一、二、三等奖的等次分别给予其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

2. 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博士后给予2万元奖励。

(三)分站邀请专家和博士后导师前来参与博士后考核工作的,高新区工作站可为专家导师(不得超过7人)和博士后报销参与考核相关的住宿费和交通费,具体参照高新区管委会差旅费标准执行。

(四)鼓励博士后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为调动博士后知识产权创造、实施、保护的积极性,加快提高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根据高新区管委会鼓励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有关政策,协助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请相关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五)分站建站经费。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成立的、并成功招收博士进站的分站提供一次性建站经费资助10万元,用于资助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博士后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六)院校合作指导费。博士后在站期间(2年),高新区工作站需向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合作院校流动站支付管理费和导师指导费,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以双方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博士后专项资金具体内容及分配

(一)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士后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结合高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士后专项资金的80%用于发放博士后补助。

(二)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士后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结合高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士后专项资金的20%用于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培训、会议、发表论文等涉及博士后研究相关事项。

(三)博士后参加课题项目相关的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或会议费用根据高新区管委会培训及会议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四)博士后凭借有效票据可报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的相关费用。

(五)鼓励发表高质量学术论著

1. 若博士后在站期间,其与在站研究课题相关的文章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以主持人(第一作者)身份收录1篇以上(含)或有1篇以上(含)录用通知,给予其本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2. 若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国内专业领域核心期刊上以主持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在站研究课题相关的3篇以上(含)文章/论文或有3条以上(含)文章录用通知,给予其本人一次性奖励6000元。

3. 若博士后在站期间,在重要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含),给予其本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研经费资助。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高新区博管办协同在站博士后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获批的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文件和资助指南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进入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在站期间薪资参考柳东新区主管科员岗位相关标准予以发放,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具体事宜以协议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进入高新区分站做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分站将在站期间的博士后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参照本单位同等人员,视博士后研究工作内容、工作表现等情况提供博士后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等,具体事宜以协议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三十条 超出签订的博士后工作协议上规定的项目时间而未完成相关博士后研究工作,需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在延期出站期间不再享受高新区工作站的生活补助,同时也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奖励。

第六章博士后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中期考核

(一)进站第12个月,分站须组织5-7名专家(含博士后导师)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度、研究水平、综合素质能力进行中期考核,检查其阶段性成果。

(二)中期考核主要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大类。基本完成开题考核报告中的中期计划,以及完成分站和博士后导师提出的中期基本科研要求的,视为合格;在达到合格的基础上,有较好科研成果者可以评为良好;表现突出者,可根据具体科研情况评为优秀。被评为不合格者留站查看,3个月后仍达不到科研要求的予以退站处理。

(三)中期考核需提交《柳州高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博士后中期考核报告》。

第三十二条 出站考核

(一)在站第23个月,博士后需提交出站材料申请出站,参加博士后出站答辩评审会。分站组织5-7名专家(含博士后导师)对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出站标准和要求,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

(二)出站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类。完成博士后进站时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内容,按照分站和流动站的博士后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出站标准完成相关出站任务和要求的博士后可以评为合格;在站期间做出较好科研成果的博士后可以评为良好;对于在站期间表现突出,对工作站、分站、流动站有重大贡献的博士后可以评为优秀;被评为不合格者,根据评审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将给予退站处理。

(三)流动站或分站专家导师提出的考核意见是出站成果不显著、不完善或不合格的,则博士后需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流动站或分站专家导师审核同意,否则作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出站条件

(一)申请出站考核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根据《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博管办19953号)和《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要求,博士后需完成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2. 完成博士后进站时签署的相关协议里规定内容。

3. 博士后研究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需至少有2篇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录用。

4. 按照分站和流动站的博士后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出站基本要求和标准完成相关出站任务。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未完成、要求未达标、所交材料不完整、逾期不交者,不得参加出站考核。时间可宽限在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并接受出站考核,3个月内仍未完成者,作退站处理。

第七章 博士后出站及退站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办理出站需准备以下出站材料:

(一)申请人须先在“中国博士后”官网的“进出站”系统登录后,在线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二)申请人需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柳州高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以及有关博士后工作书面总结材料、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及发表论文等清单材料。

(三)高新区博管办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博士后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须分别提供)。

(四)博士后出站后选择留设站单位工作或流动到新单位工作的,需提交接收单位接收函、商调函或同意录用证明等过程性材料。如接收单位为企业,同时需提供自出站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如接收单位无人事管理权限,同时需出具接收单位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立户证明。

(五)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出站手续

(一)博士后登录“中国博士后”官网的“进出站”系统,上传提交相应出站电子材料,完成线上出站申请;并将完整的纸质出站材料提交至分站审批。

(二)分站凭本单位账号登录“中国博士后”官网进行线上出站审批;同时将接收并审核后的出站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到高新区博管办审批。

(三)高新区博管办联合流动站进行线上申报材料预审。线上预审通过后,通知分站提交出站纸质材料。出站纸质材料审批通过后为博士办理出站手续。

(四)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经设站单位同意,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获取电子版《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一)博士课题经整改后,博士后分站、流动站、工作站等设站单位的评价仍然不合格的。

(二)未能同时按照分站、流动站、工作站三方的博士后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出站基本要求、标准、条件完成相关出站指标的。

(三)未完成博士后进站时签署的相关协议里规定内容的。

(四)博士后科研工作所需材料不完整、逾期不交的。

(五)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七)连续15天无故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八)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九)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七条 凡退站处理的博士后,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将终止博士后及其家属、子女的一切待遇福利。

第三十八条 鼓励成功出站的博士后继续留在高新区(柳东新区)就业、创业。凡与获批出站的博士后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博士后均可享受柳州市或高新区(柳东新区)相关人才办法中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凡获批出站后的博士后,与高新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薪资按照所聘岗位标准执行,其社保缴费标准按照《柳东新区管委会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柳东管办〔201811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四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流动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和流动站技术获利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博管办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政策文件为准,并严格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涉及高新区(柳东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高新区(柳东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同一个人同一事项适用柳州市和高新区(柳东新区)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柳东管发〔20165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8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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