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规〔2020〕10号
各有关单位:
管委会对《柳东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发展暂行办法》(柳东规〔2019〕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
企业上市融资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15号)、《柳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措施》(柳政规〔2018〕12号)精神,为鼓励柳东新区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通过企业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等方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结合柳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第二条 指导思想。抢抓我国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机遇,以扩大直接融资、壮大企业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主、政策扶持的指导方针,加强服务,分类指导,扎实开展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动柳东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总体目标。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目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按照“培育一批、启动运作一批、申报上市(挂牌)一批”的总体思路,提高柳东新区证券化比率。
第三章 政策适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和统计关系在柳东新区的企业。扶持企业由柳东新区管委会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等因素审核确认。
第四章 扶持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柳东新区企业A股上市或赴境外主板市场上市
(一)对已进入上市辅导期,与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对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部门已受理总部企业申请,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对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部门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其中7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五)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保荐机构3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对已进入上市辅导期,与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受理总部企业申请,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给予7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对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其中7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五)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保荐机构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一)对已进入挂牌辅导期,与保荐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4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后,参考企业挂牌当年的审计结果,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90万元的资金扶持:
1. 对挂牌后,挂牌当年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1500万元的企业奖励30万元。
2. 对挂牌后,挂牌当年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500万元—2000万元,或全年纳税总额达70万元的企业奖励60万元。
3. 对挂牌后,挂牌当年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全年纳税总额达120万元的企业奖励90万元。
(三)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后,给予保荐机构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奖励4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和培育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一)符合柳东新区鼓励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条件的企业,与柳东新区管委会签订《柳州市柳东新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挂牌培育合同》(以下简称“《培育合同》”)后,给予企业20万元培育资金扶持。
(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企业10万元资金扶持。
(三)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后,参考企业挂牌当年的审计结果,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扶持,具体奖励规则如下:
1. 对挂牌后,挂牌当年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
2. 对挂牌后,挂牌当年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1000万元,或全年纳税总额达40万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 对挂牌后,挂牌当年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全年纳税总额达60万元的企业奖励30万元。
(四)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后,给予主办推荐商机构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 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
拟在A股、境外主板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柳东新区企业,均为柳东新区上市后备企业。
(一)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金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按柳东新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按柳东新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评估增值的净资产和按上市规范合理调整的利润所发生的所得税补缴的税额,按柳东新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上报柳东新区管委会辅导备案的后备企业,2年内同比增长外的新增所得税,按柳东新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
(三)待企业在上市挂牌正式完成后,由企业参照本办法第九条(一)(二)提交申请及相关票据证明,柳东新区管委会安排资金扶持50%,剩余50%经过柳东新区管委会考核企业挂牌后的发展情况,分三年予以扶持。
(四)上市后备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股改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报柳东新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备案后,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份制改造手续的办理。
(五)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前存在未办理土地证或房产证、未缴纳职工各类保险、欠缴税款、未做安评或环评等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章 扶持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的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保荐机构或推荐商机构向柳东新区财政局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 拟A股上市或拟赴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在完成企业股份制改制后,向柳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报送柳东新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文件;
2. 企业改制实施情况报告及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复印件);
3.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4. 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5. 广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文件(复印件);
6. 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拟A股上市或拟赴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在证监会或境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向柳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报送柳州市柳东新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文件;
2. 证监会或境外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理文件(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5. 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递交的申请材料;
6. 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在A股或在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在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部门核准发行并成功上市后,向柳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报送柳州市柳东新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文件;
2. 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5. 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递交的申请材料;
6. 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在完成企业股份制改制后,向柳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报送柳东新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文件;
2. 企业改制实施情况报告及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复印件);
3.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4. 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5. 广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文件(复印件);
6. 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在证监会受理申请后,向柳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报送柳东新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文件;
2. 证监会出具的受理文件(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5. 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递交的申请材料;
6. 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在证监会核准发行并成功上市后,向柳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报送柳东新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文件;
2. 证监会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5. 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递交的申请材料;
6. 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进入辅导期,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向柳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报送柳东新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文件;
2. 企业改制实施情况报告及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复印件);
3.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4. 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5. 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正式挂牌后,向柳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报送柳东新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文件;
2. 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 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递交的申请材料;
7. 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正式挂牌并首次进入创新层或精选层后,向柳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报送柳东新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文件;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调整企业有关层级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5. 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递交的申请材料;
6. 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符合柳东新区鼓励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条件,向柳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签订《培育合同》,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报送柳东新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文件;
2.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近三年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未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情况递交材料);
4. 企业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成立未满三年企业按实际情况递交材料);
5.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 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符合柳东新区鼓励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条件,与柳东新区管委会签订《培育合同》后,向柳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报送柳东新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文件;
2.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4. 与推荐商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5. 与柳东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培育合同》(复印件);
6. 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后,向柳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报送柳东新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文件;
2. 企业改制实施情况报告及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5.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递交的申请材料;
6. 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正式挂牌后,向柳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报送柳东新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文件;
2. 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5. 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递交的申请材料;
7. 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服务企业在A股、境外主板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或服务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保荐机构、推荐商机构在所服务的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向柳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报送柳东新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文件;
2. 保荐机构或推荐商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
3. 保荐机构或推荐商机构与服务企业签订的上市(挂牌)服务协议(复印件);
4. 服务企业相应板块的在板证明材料;
5. 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服务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7. 其他材料。
第六章 扶持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第二十五条 柳东新区财政局负责受理(拟)上市(挂牌)企业、保荐机构、推荐商机构的申请材料,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发现问题的,可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第二十六条 柳东新区财政局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扶持奖励的(拟)上市(挂牌)企业、中介机构实地走访调研。
第二十七条 柳东新区财政局联合柳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聘请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对申请扶持奖励的(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柳东新区财政局结合走访调研情况、评审小组评审会形成的评审意见,形成对(拟)上市(挂牌)企业、保荐机构、推荐商机构申请扶持奖励的初审意见,并将评审会意见、财政局初审意见一并交由柳东新区管委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柳东新区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及《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柳东管办〔2019〕18号)对经柳东新区管委会审议扶持奖励资金申请并通过的企业、保荐机构、推荐商机构执行扶持奖励资金拨付流程;对柳东新区管委会审议扶持奖励资金申请不予通过的企业、保荐机构、推荐商机构出具反馈意见。
第三十条 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向柳东新区财政局递交的申请材料的企业,柳东新区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执行,对经柳东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签订辅导协议申请的企业,协助企业与柳东新区管委会签订辅导协议;对经柳东新区管委会审议签订辅导协议申请不予通过的企业出具反馈意见。
第七章 政策规范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推荐商机构受理柳东新区相关业务必须及时向柳东新区财政局报备;对与未报备的保荐机构、推荐商机构合作的企业不得享受本办法相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与保荐机构、推荐商机构等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5天后,要主动向柳东新区财政局报备相关信息,否则不得享受奖励补助待遇;对有意隐瞒或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的,将不再对企业或中介机构予以任何奖励。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税务和统计关系迁至柳东新区的,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迁入柳东新区的上市(挂牌)企业未享受原注册地上市补助政策的,经核实后,可适用本办法有关资金扶持政策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政策资金补助的企业、保荐机构、推荐商机构如在两年内迁出柳东新区,应全额退还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 在板企业,应自觉遵守所在板块的上市(挂牌)管理制度,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板块运营机构通报的,柳东新区管委会有权要求有关企业整改,情节严重的,柳东新区管委会有权追回已发放奖补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用于补助企业上市前的改制、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扶持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柳东新区管委会有权依法依规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禁止其五年内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柳东新区管委会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对当事企业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后至印发日期间已开展的业务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柳东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发展暂行办法》(柳东规〔2019〕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