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文件
柳东规〔2024〕1号
东城集团,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在孵企业和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引导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柳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区域建设,结合柳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符合孵化条件,经批准与柳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签订孵化协议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场地是指柳州高新区范围内具备科技创新及支撑服务功能的场地,包括但不限于官塘企业研发中心1、2号楼,官塘A区1-4栋标准厂房,高新一路科技一条街1、2号楼,高新一路A-D栋标准厂房、新城智埠9-25层和东风柳汽研发楼A-6、7层等。
第二章 在孵企业的申请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入驻柳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成为在孵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第五条 在孵企业申请程序:
(一)企业向创业中心提出申请;
(二)创业中心负责组织对企业申请进行评审;
(三)对评审通过的企业,由创业中心与企业签订孵化协议并办理入驻手续(见附件1);其他未通过的企业,由创业中心回复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申请入孵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柳州高新区孵化器在孵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
(二)《企业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见附件3);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复印件;已成立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已成立公司的,根据成立时限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六)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或特殊行业,申请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七)其他能证明企业创新性的材料。
第七条 在孵企业孵化期限
孵化期限自企业与创业中心签订的孵化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在孵企业的毕业及肄业
(一)在孵企业在孵化期内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称为肄业企业,孵化期满后终止孵化,企业退出孵化器。
第九条 在孵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经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遵守孵化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签订的协议条款约定;
(三)按时如实地向孵化器报送各类材料、报表和数据等;
(四)遵守孵化器场地的各项管理要求,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维护孵化场地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章 孵化器场地租赁管理
第十条 孵化器场地租赁主体为场地业主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场地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聘请物业公司对场地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
在孵企业与场地业主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如因特殊情况须签订一年以上租赁合同时,须经创业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报柳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场地租金
孵化器场地租金价格根据市场变化可以适当进行调整,价格调整必须经过柳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见附件4)
第十三条 租赁程序
场地业主或其委托管理单位根据批示同意的《柳州高新区孵化器在孵企业申请表》,办理各项租赁手续。
第十四条 续租程序
(一)企业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向创业中心申请续租申请;
(二)创业中心负责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在孵企业条件、义务和责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发展趋势及租金缴纳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续租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柳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审批;
(三)评审通过后,场地业主或其委托管理单位根据经批示同意的《柳州高新区孵化场地续租审批表》(见附件5)办理续租手续(见附件6);评审不通过的企业,租赁期满自行解除孵化协议,企业退出孵化器;
(四)通过续租评审但超过孵化期的企业经柳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与场地业主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
(五)未通过续租评审的企业,如需继续租赁孵化器场地,经柳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与场地业主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不再享受在孵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申请续租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柳州高新区孵化场地续租审批表》;
(二)上一租赁年度企业创新情况证明材料;
(三)上一租赁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企业分类
第十六条 根据柳州高新区的主要发展产业类型,结合企业科技创新情况和纳税情况,将孵化场地内的优质企业分为A、B、C、D四类。
(一)A类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院士工作站;
3.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自治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4.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5.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创新型 (试点)企业;
6.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7.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完成单位排前五)的企业;
8.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9. 企业年度对新区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
(二)B类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创新联合体;
2.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
3.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自治区级瞪羚企业;
4.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5.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6.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及以上(完成单位排前五)的企业;
7. 企业年度对新区财政贡献50万元以上。
(三)C类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年新增2个以上知识产权;
3.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
4. 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完成单位排前三)的企业;
5. 企业年度对新区财政贡献30万元以上。
(四)D类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3. 年度完成1个以上自治区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
4.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5. 企业年度对新区财政贡献额10万元以上。
第五章 优惠扶持
第十七条 孵化器内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1000平方米以内场地的租金和物业费扶持。
(一)A类企业按照年度实际缴纳租金及物业费金额的100%进行扶持;
(二)B类企业按照年度实际缴纳租金及物业费金额的80%进行扶持;
(三)C类企业按照年度实际缴纳租金及物业费金额的50%进行扶持;
(四)D类企业按照年度实际缴纳租金及物业费金额的30%进行扶持。
第十八条 科技企业除孵化器场地租金和物业费扶持外,还可享受柳州高新区其他优惠扶持。
第十九条 企业办理场地租金和物业费扶持申请时,须向柳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提交扶持申请报告(见附件7),创业中心会同科技和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柳东分局等对企业科技创新、纳税等情况予以核实、确定企业类型,符合扶持条件的报柳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扶持按照“从优不重复”、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新区财政贡献总额原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柳东新区(柳州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场地管理办法》(柳东规〔20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入驻流程图
- 柳州高新区孵化器在孵企业申请表
- 企业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 孵化器场地租金标准表
- 柳州高新区孵化场地续租审批表
- 续租流程图
- 孵化器租金和物业费扶持申请报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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