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管发〔2021〕44号
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东新区新冠肺炎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5日
柳东新区新冠肺炎防疫应急储备物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柳州市新冠肺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柳新冠防指〔2020〕53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新冠防指医物〔2021〕4号)等文件精神及柳东新区管委会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完善柳东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物资储备管理,有效发挥防疫物资储备在防范灾情、疫情等突发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的申领、出库及调拨、签收、采购、入库等流程,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东新区防疫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序调用的原则,确保储备资金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按照新区重点储备、承担储备任务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则实施防疫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应急储备物资。该批疫情应急储备物资仅适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的突发事件,不用于日常使用;应急储备物资以外的不予供应和申领,如需使用,由各部门(单位)自行采买或联系柳东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成立柳东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以下简称“柳东新区医疗物资保障组”),联合各成员单位开展柳东新区防疫物资储备工作。
第五条 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柳东新区防疫物资储备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调整柳东新区防疫物资储备有关政策,遴选和确定承储企业;
(二)会同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疾控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编制柳东新区防疫物资储备年度计划,并向承储企业下达;
(三)受理柳东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调用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的申请;
(四)向承储企业下达调用通知,指导和监督承储企业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各项工作;
(五)办理防疫物资储备资金拨付手续;
(六)向上级部门申请动用上级应急应急储备物资。
第六条 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疾控中心负责提出柳东新区防疫物资储备品种、规格、数量等建议,负责制定柳东新区年度防疫物资储备计划,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柳东新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预算,筹措本级防疫物资储备资金,根据资金安排方案下达财政资金,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负责对柳东新区防疫物资储备品种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柳东新区医疗物资保障组下达的防疫物资储备计划;
(二)根据柳东新区医疗物资保障组下达的调用通知,执行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的调用任务,并确保调用及时、有效供应;
(三)承储企业要对防疫应急储备物资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防疫物资的数量和质量;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防疫物资储备规章制度和储备档案,保存原始记录,按季度向柳东新区医疗物资保障组上报防疫物资储备统计报表及储备工作情况;
(五)负责对从事防疫物资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及管理水平;
(六)对防疫物资储备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柳东新区医疗物资保障组及承储企业均应建立严格的储备责任制,并由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节省响应时间和便于日常监管,原则上是在柳东新区注册,柳州市重点医药流通企业,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且经营范围与储备品种相适应;
(二)具有较高的行业诚信度,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近三年未发生过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完善的设施设备和现代物流能力;
(四)具备信息化管理能力,能够实现防疫物资储备信息数据传输;
(五)在支持柳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贡献;
(六)企业(或所属企业集团)应承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储备任务且未因自身原因被处罚;
(七)近三年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疗物资储备任务。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由柳东新区医疗物资保障组从本市医药流通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限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柳东新区防疫物资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
(二)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本企业储备品种紧急调用操作程序,严格执行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三)加强储备品种质量管理,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在其有效期内进行适时轮换;
(四)建立健全防疫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严格的防疫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六)设立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库房或相对独立库区用于执行储备任务,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七)按时、客观、准确上报各项防疫物资储备统计报表;
(八)负责对从事防疫物资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 计划与管理
第十四条 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疾控中心负责制定柳东新区防疫物资储备年度计划,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向承储企业下达执行。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须与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柳东新区防疫物资储备责任书》(《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委托收储合同》),严格执行防疫物资储备计划,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储备计划的变动与调整需报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组织采购的储备品种,必须是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同时,要按医药采购终端价择优购进,对批量较大的品种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调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后,应当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确保储备工作按当年储备计划落实。
第十九条 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生产企业应优先满足承储企业对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的采购。
第五章 存储管理
第二十条 防疫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储企业要根据具体储备防疫物资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进行适时轮换。
(一)对于能够进行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实行保值轮储的实物储备管理模式。承储企业按照有效期和质量要求对储备品种进行适时轮换,即物资的有效期过半时进行轮换,保证储备资金的保值使用,单个储备品种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
(二)对于核酸检测试剂等不宜进行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不适应本办法。
(三)在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期间,承储企业应在一周内,使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95%。
第二十一条 加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的入、出库管理,严格按照GSP和相关法规进行验收,复核签字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其防疫物资储备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GSP和相关法规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制度及纪录,确保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药品、医疗器械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冲减医药储备资金。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柳东新区防疫物资储备统计报表制度。承储企业和柳东新区防疫物资主管部门要对储备的防疫物资建立档案和管理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定期通报防疫物资储备和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六章 申领和调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可以调用防疫应急储备物资。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用:
(一)申领: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确需动用的,由申领部门(单位)根据申领需求,填写《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申领审批表》(见附件1),经相关部门及领导签字同意后,将纸质盖章版交至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由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安排申领。如遇疫情突发事件急需使用物资,可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先申领后补手续,为各有关部门(单位)开辟“绿色通道”以保障物资的使用。
(二)出库及调拨:为保证物资的有效供应和规范管理,由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承储企业下达调用指令,并附上《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调用通知单》(见附件2),承储企业根据《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申领审批表》《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调用通知单》的具体内容和指令,负责物资的出库和调拨,在规定时限内将防疫物资发送到指定地点或单位,并对调出防疫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负责。
(三)签收:申领部门(单位)于到货当天填写《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调拨单》(见附件3)及《柳东新区防疫储备应急储备物资签收单》(见附件4),由申领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调拨出去的物资由申领部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原则上不得退换货和倒卖,同时做好物资使用情况记录。
(四)采购:根据《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柳州市新冠肺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柳新冠防指〔2020〕53号)要求,首次采购需保证在库量,在紧急状况下调拨和使用后,后续根据上级要求及疫情防控需要补充购买,保障在库量符合上级要求和防疫需要。原则上由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采购,柳东新区财政局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经费的使用。
(五)入库:为保证质量安全及数量准确,物资到货后,由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疾控中心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验收报告》(见附件5)并由验收人签字方可入库。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特大规模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调用柳东新区防疫物资储备不能满足需要时,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社会事务局根据调用品种、数量需求向上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申请支援。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防疫储备医疗物资的生产和运输提供特殊通道。
第二十九条 遇到突发灾情、疫情等紧急情况发生时,承储企业接到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电话或传真,可按要求先配送疫情应急储备物资。一周内由申请调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调用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的结算价,按采购价格实行“零差价”结算。
第三十一条 本着有序调用的原则,防疫应急储备物资调出前或调出十日内,供需(调用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的单位、承储企业)双方需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调用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的单位要在申请调出后三十日(自然日)内将货款支付给承储企业。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柳东新区(本级)防疫应急储备物资资金来源为本级补助资金、中央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或自治区、柳州市补助资金。除储备医疗物资合理损耗外,因储备产生的其他承储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四条 应急储备物资过保质期前由承储企业负责销售和处置,储备期超过2年后可进行一次性全部分销或处置完毕,分销后取得的资金收入,用于补足柳东新区防疫物资储备金。柳东新区财政局根据分销取得的收入,支付适当保管费给承储企业。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柳东新区医疗物资保障组对各承储企业落实防疫物资储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防疫物资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柳东新区医疗物资保障组将取消其承担储备任务的资格:
(一)挪用储备资金,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的;
(二)由于经营保管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弄虚作假,虚报近效期品种,核销储备资金的;
(四)发生变故不具备防疫物资储备条件的;
(五)不能严格按照调用指令执行调用任务的;
(六)不能按时报送或拒报各项防疫物资储备统计报表和决算报表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不宜承担储备任务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被取消承储资格后,由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柳东新区财政局对该企业进行储备清算,收回储备资金。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严格执行调用任务,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防疫物资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四十一条 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柳东新区医疗物资保障组做好出入库台账登记,确保防疫物资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申领防疫应急储备物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优先保障一线工作人员及重点风险岗位防疫物资配备到位。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流程,不得挤占、挪用和擅自分配物资,否则将予以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根据本办法建立本单位防疫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报柳东新区医疗物资保障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医疗物资保障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响应期间。
附件:1. 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申领审批表
2. 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调用通知单
3. 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调拨单
4. 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签收单
5. 柳东新区防疫应急储备物资验收报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