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管发〔2022〕56号
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0日
柳州市柳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
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专家组
3.3应急救治医疗队
3.4医疗救援机构
3.5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组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
4.2现场医疗救援与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应急响应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医疗救治基地
5.4物资储备
5.5救援经费
5.6交通运输保障
5.7其他保障
6 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柳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手册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 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医疗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 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 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 援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柳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柳州市柳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柳东管办〔2022〕38号)精神,结合柳东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 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柳州市柳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 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 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柳东新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请求柳州市人民政府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县区的有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 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县(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 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 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 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在柳东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指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新区管委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新区社会事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领导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新区社会事务局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新区社会事务局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应急救治医疗队
新区社会事务局要组建不少于20人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
新区社会事务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新区管委会 同意。
3.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由现场的新区社会事务局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分级
4.l.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 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柳州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同时,启动新区管委会医疗卫生救援Ⅰ级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
新区社会事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配合柳州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事件发生地,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和新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两镇人民政府在新区管委会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新区管委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新区社会事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新区社会事务局在柳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导下,根据需要,向新区管委会提出请求柳州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的建议,配合柳州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救援工作。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 (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新区管委会医疗卫生救援应 急的Ⅲ级响应。
(2)Ⅲ级响应行动
新区社会事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 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 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和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 规定启动工作。
新区社会事务局对两镇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关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 ( Ⅳ级) 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新区管委会医疗卫生救援应 急的Ⅳ级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
新区社会事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 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 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 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新区管委会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医疗卫生 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新区社会事务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救援与指挥
4.2.1 现场组织与指挥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 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组,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
事件现场首先由最先到达的医务人员中的年资或职称最高的 医生担任临时负责人组织指挥抢救。当新区社会事务局主要领导到达后,临时负责人即汇报现场情况,并由该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抢救总指挥,迅速建立现场工作组,成立相应医疗抢救队、现场秩序维护队、事件调查队、后勤保障队等,继续组织抢救。新区管委会根据事件等级成立属地事件处理指挥部,听取现场工作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抢救。
4.2.2 现场抢救
(1)现场医疗救援人员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快速开展救援工作。
(2)最先到达现场的救援人员首先对所有伤病人进行检伤分类,并按照国际惯例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的标识牌, 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一般扣系在伤病员 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现场临 时指挥汇集情况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现场伤亡情况,以取得有效的后续救援。
(3)对生命垂危的伤病员,要积极给予生命支持抢救,如人工心肺复苏,开放静脉输液通道,包扎、止血、固定等。
(4)将身置危险场所的伤病员尽快移到相对安全地方,以防进一步损伤。
(5)对因治安、生产安全、流行病等因素产生的突发事件, 在积极抢救伤病员的同时,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4.2.3 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按照“就急就近分流和专科专治”的原则,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送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尽量提供伤病员的性别、年龄、伤情、事件发生时间及已采取过的抢救措施等相关资料,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 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新区社会事务局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 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或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 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新区社会事务局要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新区社会事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社会事务局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 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 的信息共享。
5.2 物资储备
新区社会事务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质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3 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新区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新区管委会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4 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 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5 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的科研给予优先支持。
商旅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 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新区社会事务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柳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手册。
柳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工作手册
适用范围 |
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
组织指挥 |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 |||
牵头单位 |
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0772-2671127 | |||
分管领导:吕达明,0772-2671529 | ||||
雒容镇政府办公室电话:0772-6511038 | ||||
事件分级 |
Ⅰ级(特别重大) |
Ⅱ级(重大) |
Ⅲ级(较大) |
Ⅳ级(一般) |
响应标准 |
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
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
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 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
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 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
响应条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应急预案。 | |||
应急响应 |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柳州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同时,启动新区管委会医疗卫生救援Ⅰ级响应。 | |||
处置流程信息 | ||||
先期处置 |
(1)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 | |||
应急行动 |
(1)配合柳州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救援,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和新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 |||
应急队伍 |
医疗抢救队:由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组建不少于20人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 |||
应急物资 清单 |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 | |||
信息通讯 报送 |
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0772-26711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