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012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12日
标  题:
柳东规〔2018〕24号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修订《柳东新区关于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东规〔2018〕2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柳东规〔2018〕24号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修订《柳东新区关于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柳东新区  |   发布日期: 2018-12-14 15:26   

柳东规〔2018〕24号

新区各有关单位、企业: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柳东新区关于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柳东新区关于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企业法人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柳东新区范围内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广大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性质

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法人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通过多种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其违法信息,并实施重点监督和惩戒的措施。

二、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管理制度,适用于柳东新区管辖范围内具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本制度所称的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是指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所列的行为,即: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的发布

(一)信息采集

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监察案件处理、企业巡视、执法检查、突发事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违法情况,综合考量违法严重程度、整改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拟定黑名单。

(二)告知和申辩

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黑名单发布前,应向当事人进行书面告知,下达《列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告知书》(详见附件1),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其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再列入黑名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经陈述申辩后仍被认定为符合黑名单情形的,经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作出《列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决定书》(详见附件2),将当事人列入黑名单。

(三)发布内容、有效期及除名规定

发布的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信息,应包括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等信息(详见附件4)。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当事人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黑名单,并作出《移出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决定书》(详见附件3)。

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黑名单的当事人再次发生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四)信息发布

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以下渠道,发布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1.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告栏;2.柳州市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市场公告栏;3.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4.柳东新区每季度劳动保障信息简报;5.“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5.其他合适的发布渠道。

同时,发布的黑名单应抄送柳东新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惩戒措施

(一)单独惩戒措施

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督促、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予以行政处罚;2.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并提高两网化巡视检查的频次;3.对其参加各项柳东新区劳动保障惠企活动实行一票否决(例如禁止参加柳东新区互联网+”项目、参选柳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参评柳东新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4.如当事人为柳东新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应取消荣誉称号并摘牌。

(二)联合惩戒措施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其他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广西壮族之子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个部门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201829号)规定,由各相关责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和相关要求,遵照《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柳东新区关于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柳东规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列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  

            告知书

          2.列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

            决定书

          3.移出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

             决定书

      4.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信息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012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12日
标  题:
柳东规〔2018〕24号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修订《柳东新区关于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东规〔2018〕2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柳东规〔2018〕24号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修订《柳东新区关于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柳东新区 | 发布时间:2018-12-14 15:26 

柳东规〔2018〕24号

新区各有关单位、企业: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柳东新区关于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柳东新区关于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企业法人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柳东新区范围内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广大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性质

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法人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通过多种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其违法信息,并实施重点监督和惩戒的措施。

二、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管理制度,适用于柳东新区管辖范围内具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本制度所称的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是指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所列的行为,即: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的发布

(一)信息采集

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监察案件处理、企业巡视、执法检查、突发事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违法情况,综合考量违法严重程度、整改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拟定黑名单。

(二)告知和申辩

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黑名单发布前,应向当事人进行书面告知,下达《列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告知书》(详见附件1),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其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再列入黑名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经陈述申辩后仍被认定为符合黑名单情形的,经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作出《列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决定书》(详见附件2),将当事人列入黑名单。

(三)发布内容、有效期及除名规定

发布的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信息,应包括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等信息(详见附件4)。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当事人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黑名单,并作出《移出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决定书》(详见附件3)。

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黑名单的当事人再次发生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四)信息发布

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以下渠道,发布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1.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告栏;2.柳州市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市场公告栏;3.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4.柳东新区每季度劳动保障信息简报;5.“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5.其他合适的发布渠道。

同时,发布的黑名单应抄送柳东新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惩戒措施

(一)单独惩戒措施

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督促、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予以行政处罚;2.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并提高两网化巡视检查的频次;3.对其参加各项柳东新区劳动保障惠企活动实行一票否决(例如禁止参加柳东新区互联网+”项目、参选柳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参评柳东新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4.如当事人为柳东新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应取消荣誉称号并摘牌。

(二)联合惩戒措施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其他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广西壮族之子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个部门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201829号)规定,由各相关责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和相关要求,遵照《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柳东新区关于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柳东规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列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  

            告知书

          2.列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

            决定书

          3.移出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

             决定书

      4.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法人黑名单信息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版权所有: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0772-2671017

备案号:桂ICP备05013436号 桂公网安备45029002000003号

×
×